——胡某峰诉季某娣、范某琪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9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胡某峰
被告(被上诉人):季某娣、范某琪 【基本案情】
季某娣与范某琪系母子关系,二人共有一套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某安 置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系二人的唯一住房。
2016年5月30日,胡某峰与季某娣、范某琪签订《房产转让协
议》,约定季某娣、范某琪以25万元的价格将共有房屋出售给胡某峰。 该协议中,凡季某娣、范某琪名字处,均捺有二人手印。
同日,胡某峰通过江苏银行向范某琪转账10万元,季某娣、范某琪
向胡某峰出具《收条》,内容为:本人收到胡某峰借于本人的人民币现 金10万元。同样,该收条上凡季某娣、范某琪名字处,均捺有二人手
印。季某娣、范某琪也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以现状交付胡某峰。
2016年10月26日,胡某峰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
下。一审中,经司法鉴定,涉案房屋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当天的市场价 格为737900元。
【案件焦点】
1.本案中双方进行房屋交易的真意是什么;2.如何认定本案涉案房 屋买卖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胡某峰与季某娣、 范某琪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书面的《房产转让协议》,但双方之间并非真 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主要理由为:从合同形式上看,涉案房屋的转让协 议上到处捺有范某琪和其母亲季某娣的手印,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房屋买 卖,却与当下的小额民间借贷的做法相似。再者,范某琪和季某娣出具 的收条中明确载明的是“本人收到胡某峰借于本人的人民币10万元” ,印 证了借贷关系的说法;从交易过程看,涉案房屋交易本身也存在诸多疑 点。首先,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中仅约定了出卖人的交房义务以及违约责 任,却没有约定买受人的付款时间和违约金责任;其次,签订涉案房屋 的转让协议当天、在约定的房款一半都未付足的情况下,出卖人当即交 付了涉案房屋;最后,涉案房屋是带有装修的房屋。双方竟然未对涉案 房屋内的装修、电器以及水电煤进行交割,就径行交接;从购房价格
看,涉案房屋在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为737900元,胡某峰仅以不到一半的
价格购买该房屋,明显违背市场交易的规律。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胡某峰与季某娣、范某琪名义上签订了房 屋转让协议,但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进行房屋买卖。根据法律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要真实。因此,案涉《房产转让协议》依 法应当确认为无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胡某峰的诉讼请求。
胡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 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成交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在这种不 合理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涉案房屋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付款、房屋 交割的具体情形、涉案收条关于借款的明确表述、双方陈述等,综合认 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房屋买卖,体现了一审判决对真实法律关系 的甄别,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与房地产买卖纠纷交织的情形越来越常见。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审理者发现存在一些以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实则以侵占他人房屋为目的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此类案件涉人民 群众安身立命的房产,关系民生,在群众中反响也较为恶劣,应予以足 够重视。
基于“套路贷”极大的危害社会性和损害司法权威,在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中,应当注重审查买卖房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甄别真实的 法律关系。鉴于“套路贷”的极强隐蔽性,审理者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突 破:一是从主体入手,重点审查原告是否存在诸多关联借贷案件,是否 属于职业放贷人或帮手;二是从交易行为入手,重点审查买卖双方的交 易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二手房的交易习惯和特征,尤其是在房款交接、房 屋交接方面是否有悖常理;三是从被告抗辩入手,重点审查被告签订买 卖协议的真实意图。对抗辩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或套路贷的,应主动扩 大职权调查范围,对双方的认识经过、流水走向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 行调查,增加内心确信。
本案即为比较典型的“套路贷” 。虽然审理中没有将借贷关系展开审 查,但仅从虚假的房屋买卖关系中就能够看出诸多的不合常理。民事行 为的成立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从被告的抗辩入手,结合涉案 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付款、房屋交割的具体情形,认定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非房屋买卖,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周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