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因第三方保险公司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赔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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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9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诉周某等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终85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 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

被告:周某、张某

被告(上诉人):茌平县全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全 通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7日,周某在从事张某的雇佣活动中驾驶实际车主为张 某的、挂靠在茌平全通公司经营的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0省道由
东向西行驶时与沿33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B号小型轿车、李 某驾驶的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公司(在人寿财保公司投 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载闫某、宋某、乔某)C号大型普通客车、
田某驾驶的D号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乔
某、宋某、闫某等多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 全驾驶、文明驾驶及雨天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公司赔偿 了闫某17068.43元、宋某34957.91元、乔某48274.37元,合计各项损失





100300.71元。

人寿财保公司认为,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周某、张某、茌平全通公司享有代位 求偿权;周某、张某、茌平全通公司认为人寿财保公司承保的险种为道 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以乘客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保 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

【案件焦点】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之规定,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肥城公司与人寿财保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 定被保险人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公司,以其所有的车 辆在承运中可能出现的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故该责任保险 合同属于保险法明文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因涉案交通事故系由 周某造成并负全部责任,人寿财保公司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代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公司向闫某、宋某、乔某进行赔偿 后,取得了代受伤乘客向茌平全通公司、周某、张某主张损失的权利,





即代位求偿权。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被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人寿财保公司请求由挂靠人张某和被挂 靠人茌平全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雇员周某在从 事张某的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周 某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张某、茌平 全通公司都应对人寿财保公司代位赔偿的车上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因人 寿财保公司已经替侵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人寿财保公司要求茌平 全通公司、周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九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赔偿人寿财保公司代其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00300.71元;

二、周某、茌平全通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茌平全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 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茌平全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管理更加规范和各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 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 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 过分受益。

从法律条文而言,庭审过程中,周某、张某、茌平全通公司的答辩 意见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属于人身险,应当适用保险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人寿财保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应当适用关于“财产保 险合同”中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寿财保公司享 有对周某、张某、茌平全通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就本案案件事实而言,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
任,无责任的受伤旅客既可以对周某、张某、茌平全通公司提起侵权之 诉,也可以对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公司、人寿财保公司 提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之诉。受伤旅客在权衡后,向法院提起了 违约之诉,法院基于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公司在人寿财 保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判决人寿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 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 事故的侵权人主张。人寿财保公司向旅客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了代受伤 乘客向对侵权人主张损失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权。

就责任保险合同目的本身而言,当事人之间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 的是减轻被保险人因法律责任问题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风险,但不能因此 而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周某、张某、茌平全通公司都应





对人寿财保公司代位赔偿的车上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因人寿财保公司已 经替侵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故人寿财保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编写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赵青 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