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金额范围应限于赔付金额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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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公司诉李某保证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财保公司 被告:李某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案外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乙方),被告作为借款人 (甲方),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99000元,借 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利率调整方式为按次年对月对日 起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1日。合同还约定,甲方未 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 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乙方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7

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未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 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某银行于2017年11月29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99000元。
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复 印件,上述复印件显示,被告曾向原告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2017年11月 28日,原告出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 某银行,保险金额为241984元,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 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费分36期缴纳,总保费金额为53730元。合同还约定, 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9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 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 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款项的,则视 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投保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 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因被告自2019年12月21日起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原告发出 《索赔申请书》。2020年3月9日,某银行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确认原告 代被告清偿本金70935.63元、利息933.36元、罚息238.56元、复利7.36元。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向被告追偿前述款项。
【案件焦点】
1.本案中,原告对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范畴应当如何确定;2.原告主张被告 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计收标准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投保单中签 名确认向原告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原告已出具被告作为投保人、案外人某银行 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因被告未 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原告提出索赔申请。原告为此支付了代偿款 72114.91元,原告已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故原告作为保险人,有权在代偿金 额内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72114.91元,依法应予支持。因未




10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有证据显示被告已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保费,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费4925.25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亦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未付保费,应按照每日 千分之一的标准,自代偿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违约金主要具有补 偿性质,本案中因被告未及时付款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利息方面,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故法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 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违约金计算 方式为以77040.16(72114.91+492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原告超出上述范围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财保公司支付 赔偿款72114.91元;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财保公司支付 保费4925.25元;
三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财保公司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以77040.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 、驳回原告财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的债务履行 向被保险人(权利人)提供担保,当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险 人依约就投保人未偿还的债务向被保险人提供保证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日常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9

生活中,因买车、创业急需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少银行要求保险公司 提供保证保险,方便分散资金风险,保证银行款项的回收。需要明确的是,保 证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而非担保合同,因此该类合同所产生 的纠纷应当适用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保险人因为投保人的违约行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取得对投保人的代 位求偿权。但是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金额范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保险人主张按照涉案保证保险单向被告追偿代偿款项及违 约金,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缴纳违约金。笔者认为,保险人向投 保人主张代偿款的范畴应当以代偿金额为限,违约金或者利息的计收标准不应 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理由如下:
1.从法律依据的角度看,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 该条款也是法院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即投保人的履约责任,作为投保人的借款人未能依约 还款,实际上已经损害了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人向出借人代偿投 保人欠付的借款后,该代偿金额实际上即为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的 追偿金额应当以其向权利人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属于法定的债权转移,保险人赔付后取得 的债权系被保险人对借款人的原债权,其权利主张的依据应当是被保险人与借 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而不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单约定,因此不 应当适用保险单有关收取违约金的约定。保险人实际代偿借款人拖欠的借款本 金70935.63元、利息933.36元、罚息238.56元、复利7.36元,上述金额系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所约定,保险人代偿后可以据此向借款人主 张上述还款金额。
3. 关于保险人主张代偿款的利息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些法院支 持保险人利息请求,也有些法院只支持保险人赔付金额而不支持利息请求。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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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者认为,一方面,在非借贷合同中,利息的给付并非合同追求的目的,而是作 为一种救济方式,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保险人在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之 后,借款人的迟延履行在客观上使保险人产生了资金占有损失,对该损失的补 偿不会使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另一方面,利息是保险赔偿款的法定孳息,根 据债权法定转让的理论,保险人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债权时也会取得主张孳息的 从权利。最后,保险人在赔付保险款项后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会导致借款 人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不当得利,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有违公平正义。综上考 虑,保险人关于支付保险赔偿金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利息计收标准不应 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黄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