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开车出事故,车辆受损的责任承担主体

——陈某雁诉魏某槟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其他纠纷 207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雁 被告(上诉人):魏某槟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8日,陈某雁以60000元价格向王某丽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 车。2020年4月10日,陈某雁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该车辆临时 行驶车号牌。2020年4月11日,陈某雁因身体不适没有自己开车,让朋友陈 某涛及魏某槟轮流驾驶该辆汽车从广州返回汕头。同日16时32分,当魏某槟 驾驶汽车承载陈某雁及陈某涛行驶时,因雨天路滑,驾驶不当,碰撞高速道路 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经交通警察认定,魏某槟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 责任。事后,魏某槟支付了公路设施(护栏)赔偿费3100元。受损的汽车 依法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其损失为75491元(已扣除残值2000元)。陈某 雁要求魏某槟赔偿该车辆相关损失未果,遂于2020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决魏某槟赔偿其车辆损失费60000元,并承担车辆注销费用、 护栏费用等。
魏某槟辩称,陈某雁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显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 是王某丽,陈某雁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认定陈某雁的主体适格,陈某雁 因身体不适提出请魏某槟与陈某涛轮流帮忙开车,魏某槟作为朋友表示同意, 魏某槟的代驾行为是无偿帮助,根据法律规定,案涉车辆相关财产损失应由陈 某雁承担。案涉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相关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以 扣除。魏某槟已赔付护栏费3100元,陈某雁要求魏某槟再次支付护栏费用缺乏 依据。陈某雁主张车辆报废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魏某槟承担案涉车辆注销费 用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对原告车辆毁损是否存有过错,是否应对原 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车辆损失是否应由交强险优先赔付。

20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人的责任。本案中,汽车为原告陈某雁所购买,车价为60000元,有机动车登 记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雁作为案涉受损车辆的所有人提出对 被告魏某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告魏某槟辩称原告陈某雁主体不适 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魏某槟驾驶原告陈某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原告陈某雁的车辆损坏,原告陈某雁主张被告魏某槟承担车辆损失,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魏某槟驾驶原告陈某雁的车辆是经原告陈 某雁同意的,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关系,被告魏某槟既是帮工人又是致害人,原 告陈某雁既是被帮工人又是受害人,本案是被帮工人请求帮工人赔偿被帮工人 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中的 帮工人的侵权对象指的是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被帮工人自己。被告 魏某槟在无偿给原告陈某雁帮工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害,不能因为无偿帮工 就免除其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原告陈某雁作为受益人,可酌情减轻被告魏某槟 的赔偿责任。被告魏某槟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根据本案相关事实,本院确定由被告魏某槟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 原告陈某雁购买汽车的价格为60000元,故被告魏某槟应赔偿原告陈某雁的车 辆损失金额为60000元×80%=48000元。因被告魏某槟已支付了公路设施赔偿 费3100元,故对于原告陈某雁主张赔偿护栏费3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 支持。由于原告陈某雁所主张的财产损失系事故造成的本车车辆损失,被告魏 某槟辩称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扣除财产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 予采纳。原告陈某雁主张被告魏某槟承担案涉事故车辆注销费用,由于原告陈 某雁没有提供车辆注销及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等证据材料,被告魏某槟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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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魏某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雁财 产损失48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雁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某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魏某槟应否 赔偿陈某雁财产损失的问题。为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机动 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本案中,魏某槟作为汽车的驾 驶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遇雨天路滑,但却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未采取恰 当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 对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槟因其违法过错行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 判决据此并结合魏某槟无偿给陈某雁帮工的事实,酌定魏某槟对陈某雁的财产 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魏某槟在一审时并未对 案涉车辆的刹车系统的性能申请鉴定,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辆的刹车系统性 能存在问题,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无偿代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驾分为无偿代驾和有偿 代驾。无偿代驾是指代驾人不向被代驾人收取费用而自愿将被代驾人送至目的 地的行为,一般发生于亲人、朋友等熟人之间;有偿代驾则是指代驾人向被代 驾人提供驾驶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对于无偿代驾,代驾人与被代驾人 为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21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一般是指帮工人 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帮工 人是不收取报酬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 本案中,被告魏某槟之所以驾驶案涉车辆,其原因是原告陈某雁身体不适,被告 魏某槟驾驶车辆的目的是帮原告陈某雁将购买的车辆驾驶至原告陈某雁所指示的 目的地,被告魏某槟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基于朋友情分无偿为原 告陈某雁代驾,双方之间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帮工的规定,形成帮工关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代驾人侵害了被代驾人财产利益的责任承担问题。现 实中,义务帮工现象大量存在,而“好心办坏事”“帮倒忙”的情形也时有发 生。对于被帮工人要求帮工人赔偿被帮工人的财产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条规定中,帮工人侵害的对象是指被 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包括被帮工人自己。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 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针对 的是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处理。以上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帮 工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 侵权行为,是基本归责原则,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是通过对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损害的不法行为 人,加强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利,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无偿代驾中,为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驾驶员 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 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 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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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 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无偿代驾人帮工 过程中给被代驾人造成的损失,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结合过错程 度对相关赔偿责任予以认定,不能因为无偿帮工而免除其责任。本案中,被告 魏某槟无偿给原告陈某雁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遇雨天路滑,但却疏于观察周 围环境,未采取恰当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碰撞护栏,造成车辆 及护栏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某槟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 院据此认定被告魏某槟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其对原告陈某 雁案涉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从而判决被告魏某槟应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魏某槟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是出于好心,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的良好风 尚,同时考虑原告作为受益人,一审法院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 的这种处理意见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12月29日修正时,将原第十三条的内容修改为第四 条,同时明确“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第十四条的内容“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修改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 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2022年2月15日修正时,延续了上述规定。因此,本案结合代驾人的过错 程度认定代驾人应对其在帮工过程中给被代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精神。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做“好人”亦应遵法守法,任何时候机动车驾驶员 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编写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许凯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