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辉诉阮某映、阮某明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阮某辉 被告(上诉人):阮某映
被告:阮某明
【基本案情】
阮某明与阮某映系父子关系,二人的房屋东西相邻、合墙。阮某明房屋东 西四至为:西为自墙为界,界外阮某华厝;东为与阮某映厝合墙,以墙中线为 界;北为自墙为界,界外空地;南为自墙外1.2米为界,界外大埕。阮某映房 屋东西四至为:西为与阮某明厝合墙,以墙中线为界;东为自墙为界,界外阮 文华厝;北为自墙为界,界外空地;南为自墙外1.2米为界,界外大埕。阮某
五、其他土地纠纷 69
辉房屋与阮某映房屋东西毗邻,前者在东、后者在西,均为坐北朝南。阮某映 房屋先于阮某辉房屋翻建。阮某映、阮某明原在阮某映房屋东面墙壁往南延伸 处修建一堵围墙和一座土地公小庙,往北延伸处修建一堵围墙。阮某辉与阮某 明、阮某映双方因房屋之间占用土地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19年11月7日、 12月8日,阮某明、阮某映阻拦阮某辉搭架装修其房屋西面墙壁。2020年9月 3日,阮某明私自将阮某辉搭建的竹架拆除。9月4日,镇、村干部及派出所前 往现场进行调解。9月10日,阮某映、阮某明拆除在其房屋北面的旧围墙。10 月6日,阮某映、阮某明拆除其房屋南面的旧围墙及土地公小庙。11月13日, 阮某映、阮某明在与阮某辉房屋之间的巷道加高堆筑水泥混凝土。12月19日, 阮某映、阮某明在其房屋北面新建围墙,并与阮某辉房屋西面墙壁相连形成 “-”形的围墙。同时,阮某映、阮某明在其房屋南面新建围墙及土地公小庙, 围墙与阮某辉房屋西面墙壁相连。
2021年2月2日,阮某辉以阮某映、阮某明修建的围墙、土地公小庙、加 高的水泥混凝土等影响其日常生活为由请求判令:1.阮某映、阮某明立即拆除 在其屋后菜地和门埕前违建的围墙、土地公小庙,清理在两家房屋相邻中间巷 道上高筑的混凝土,立即排除妨害,恢复原貌;2.阮某映、阮某明不得阻挠其 正常的外墙装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1. 双方相邻中间巷道上加高堆筑的混凝土是否应该清除;2.讼争围墙及土 地公小庙是否应予以拆除。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阮某映、阮某明作为阮某辉的邻居, 应为阮某辉装修房屋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故对于阮某辉要求阮某映、阮某 明不得阻拦其外墙装修的请求,予以支持。阮某映、阮某明在双方房屋之间的 巷道加高堆筑混凝土的行为,影响了阮某辉房屋的安全及排水的畅通,阮某辉 要求阮某映、阮某明清除加高堆筑混凝土(包括巷道中的混凝土及阮某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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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面墙壁处一长10米,高0.3米的砖墙)的诉求有理,亦予以支持。阮某映、 阮某明在阮某辉房屋北面与阮某辉房屋西面墙壁相连,新修建的围墙具有封闭 性,结合现场勘验的情况,容易影响阮某辉房屋排水的畅通,且阮某映、阮某 明在阮某辉房屋北面、南面新修建围墙和土地公小庙,在双方土地使用权尚存 争议的情况下,其私自改变历史现状的行为,违反了相邻之间应团结互助的原 则,故阮某辉要求阮某映、阮某明拆除其房屋北面与其西面墙壁相连的“” 形围墙及南面与其西面墙壁相连的围墙及土地公小庙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 持。因阮某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搭架装修造成的损失,故对阮某辉要求 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 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阮某映、阮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其房屋北边与阮 某辉房屋西面墙壁相连的“┐”形围墙、位于其房屋南边与阮某辉房屋西面墙 壁相连的围墙及土地公小庙拆除;
二 、阮某映、阮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其房屋与阮某辉 房屋之间的巷道中加高堆筑的混凝土(包括巷道中的混凝土及阮某辉房屋西面 墙壁底下一长10米,高0.3米的砖墙)清除;
三 、阮某辉装修其房屋外墙时,阮某映、阮某明不得阻拦; 四 、驳回阮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阮某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阮某映、阮某明在双方房屋之间的巷道加高堆筑混凝土的行为,影响了阮某辉 房屋排水等相邻权益,现阮某辉请求予以排除妨害,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阮某映、阮某明修建的围墙和土地公小庙涉及的土地,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 实权属归属,一审法院认定在该案涉土地权属尚存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单方擅 自改变历史状态是正确的。且该围墙及土地公小庙亦侵犯到阮某辉的相邻权益,
五、其他土地纠纷 71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应一并予以拆除并无不当。阮某辉房屋装修行为并未侵犯到 阮某映和阮某明的合法权益,阮某映、阮某明作为邻居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如 此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理念。阮某明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未提起上 诉,视为其对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异议,予以确认。综上,阮某映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不予支持。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相邻纠纷中,被告方针对原告起诉的反驳意见大致可分成两种,一是行使 相邻权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二是涉案土地在其权属范围内。对于前者,法院的 处理方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即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原告诉请与被告答辩的 问题。对于后者,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争议由政府处 理的原则性规定,在双方对土地权属未另行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在相邻 纠纷中一并处理土地争议问题,以及是否予以实体上的认定并最终给出判决结 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认为只要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就应由政 府处理,直接驳回起诉。二是坚持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即审判的范 围原则上限定在当事人诉请的范围内,从原告主张的相邻法律关系性质出发, 根据当事人在该种法律关系下提出的主张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支持来确定审理 范围。三是对讼争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为由,认定不具 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四是虽然原告主张相邻法律关系,但依据处理土地争 议的法律审理案件,实际上已对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变更。
在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若只处理原告主张的相邻纠纷,不处理双方争 议的权属问题,则可能无法较好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若对弱势一方的主张 不予支持,不仅无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还会对个人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因此,应适当扩大此类案件诉讼标的的识别范围,以诉讼所指向的纠 纷事件或生活事实本身为标尺。由于土地争议系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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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邻纠纷诉讼所指向的事件包括土地争议本身,土地争议可视为相邻纠纷牵连发 生的同一纠纷事件,基于此,土地权属争议也系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相邻 纠纷可纳入同一诉讼标的考量。此时,法院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从“维持现状”“行 为对于相邻方是否损害”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相邻一方是否构成妨害。
具体到本案,应适当扩大该案诉讼标的的识别范围,将相邻纠纷和土地争 议两个法律关系纳入同一诉讼标的的考察,从是否对相邻方构成损害等方面对 相邻关系进行审查,对土地争议则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评定,同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属争议处理 前不能改变现状作为最后裁判依据。本案的审结,不仅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 在推动树立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确立此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也具 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编写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林少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