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化福利待遇纠纷的货币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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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实业公司劳动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9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黄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实业公司
【基本案情】
黄某于1998年5月1日入职实业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今。2002年2 月2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约定:“乙方(黄某)在甲方(实业公司) 聘任的中高级职务岗位工作已经期满三年……甲方决定续聘乙方在甲方担任中 高级职务,续聘期限为五年。连续聘任时间不少于八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关 工资福利待遇:①甲方在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年同步增加乙方的收入。 ②甲方为乙方在本公司位于东角头或前海的合作地块上提供成本价商品房一套, 购房价格和分配面积按照最近一次职工福利房分配标准执行,由乙方向甲方出 资购买,差额部分由甲方作福利费补贴处理。房屋具体面积和房价由甲方按房 屋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甲方决定。”
2001年6月16日以及2002年3月28日,实业公司分别与他人合作建房, 目前持有乙小区D 栋1-402房,该房建筑面积73.57平方米,于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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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13日登记至实业公司名下,至今产权归属于实业公司。2017年3月6日,黄某 向实业公司递交《购房申请》,但未分配到住房。2017年4月17日,黄某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裁令实业公司在其开发的甲小区或乙小区中为黄某分配成本价 商品房一套(成本价为2000元/平方米,面积100.18平方米以上)。后仲裁委 员会裁决:1.实业公司向黄某支付福利性购房差价891505.82元;2.驳回黄某 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对该仲载裁决书不服,先后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黄某请求:在甲小区或乙小区中为原告分配成本价商品房一套(成本 价2000元/平方米,面积100.18平方米以上)。实业公司请求:无须按照仲裁 裁决书裁决结果向黄某支付福利性购房差价891505.82元。
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将乙小区D 栋1-402房产转移登记至黄某名下,同时黄某向实业公 司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67975.05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 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 判决对黄某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即直接判令实业公司将涉 案房产过户给黄某,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黄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按劳动合同约定给付福利性购房差价 7886069元。重审期间另查明,2010年9月30日,深圳市开始实行限定居民家 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限购两套住房。根据不动产信息查询单,黄某及其配偶名下各有一套房 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乙小区D 栋1-402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估价时 点和估价结果分别为2005年8月26日评估总值为448777元、2010年9月30 日评估总值为1213905元、2017年7月18日评估总值为5223470元、2019年8 月19日评估总值为6143095元。
【案件焦点】
1.因限购导致黄某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房,该责任是否应当由 实业公司承担;2.如果由实业公司承担,其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为何。




四、追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99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实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 关于房产约定的核心意思为黄某有权在实业公司合作建成房屋时向实业公司以 成本价购买房屋,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房屋成本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福利 补贴。劳动合同约定分配面积按照最近一次职工福利房分配标准执行,实业公 司应为黄某提供住宅的面积为100.18平方米。黄某于2017年3月6日书面向 被告提出申请,2017年4月17日提出劳动仲裁,2017年7月18日提起本案诉 讼,酌定以2017年7月18 H作为估价时点。乙小区D栋1-402房2017年7月 18 H评估总值为5223470元,即均价为71000元/平方米,故可核实该部分面积 (73.57平方米)差价为4955494.95元[(71000-3642.45)×73.57]。实业公 司应向黄某支付该部分面积差价总额4955494.95元。关于100.18平方米与 73.57平方米之问面积差额26.61平方米的差价损失,因2010年9月30日起深 圳市实施限购政策,黄某不再具有购房资格,故对该部分面积26.61平方米, 应以2010年9月30日作为估价时点。乙小区D栋1-402房2010年9月30日 评估总值为1213905元,即均价为16500元/平方米,故可核实该部分面积 (26.61平方米)差价为342139.41元[(16500-3642.45)×26.61]。实业公司 应向黄某支付该部分面积差价总额为5297634.36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购房福利补贴 5297634.36元;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福利房的 分配约定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争议的福利房为实业公司向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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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的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虽然附有一定条件,但是在条件成就后实业公 司作为发放福利的主体和享受黄某劳动成果的主体,其应当主动就福利房分配 事宜进行沟通。实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黄某符合分配福利房的条件后与黄某 就福利房事宜进行协商,据此法院认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业公司没有尽 到及时发放福利待遇的义务。之后因相关房产政策的变化导致实业公司无法向 黄某交付房产,其应当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向黄某履行分配福利房的义务。一审 判决根据分配标准认定福利房面积为100.18平方米,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 历史渊源,也符合当时的劳动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黄某履行的系支付福利的 义务,而该福利原为房产,因政策性变化导致福利无法实现,由此双方不得已 变更履行标的,但是支付福利房的目的不能改变,也就是说支付的价款要足以 满足黄某购房的资金需求。黄某在2017年3月6日向实业公司提出分配福利房 的要求,因此实业公司以2010年的标准进行补偿已经不能满足2017年的购房 要求。基于劳动合同纠纷的特性,本案中的现金补偿不是弥补黄某房价上涨的 损失,而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完成福利支付义务。因此,黄某要求以2019年房 价计算补偿金额,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按照2017年房价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除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存 在工资纠纷外,往往还涉及用人单位所承诺的福利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财富形式呈现多元化,福利待遇的形式也随之日趋多样,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了劳动者达到服务年限后按约定条件分配福利房属于实物性福利待遇。 当服务年限满足之后,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房产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 承担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房产的可选择范围、价格组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201

成以及对购买者服务年限要求等可以看出,涉案的房屋属于实业公司给黄某 的福利待遇,而非实业公司向黄某出售房产。考量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 任,实际是考量其所承诺的福利无法兑现的责任,而非房产无法交付的责任。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进行了列举, 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 利待遇”。显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福利 待遇是一种义务,该义务没有任何法定免除事由。因此,由于限购政策导致 实物化福利待遇在客观上无法兑现时,应由实业公司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最后,在福利待遇由实物向货币转化的过程中,应将补偿标准纳入劳动合同 履行的范畴进行考量,而不能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视角。商事合同中的违约 赔偿包括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乃至惩罚性的赔偿,而福利待遇的货币化, 是将用人单位承诺的非货币化实物进行货币化,转化过程中履行义务的内容 不增加、不减少,也不具有惩罚性。因此,考虑福利待遇的货币化补偿时要 围绕劳动合同的特性进行。
基于福利待遇不得减损的原则,在进行货币化补偿时,应当先确定福利待 遇的具体内容。根据本案劳动合同的约定,黄某应得房产面积为100.18平方 米。如果正常履行,黄某应得的房产最有可能为实业公司现在持有的乙小区 73.57平方米房产。实业公司除填补73.57平方米的差价外,还应当就不足面 积部分支付差价。在明确了福利待遇内容后,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内容的可量化 性。由于福利待遇往往以非货币化形式出现,能够量化是由非货币向货币转化 的基础,案中的房产有成熟的估价方式,且量化后具体履行仅为按照估价支付 货币,即使在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能够执行,因此进行货币化不 存在障碍。最后,在核定单价时应当考量双方的具体责任。由于实业公司未及 时发放福利待遇以及限购政策的影响,黄某无法获得房产,因此在确定房产单 价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要素。基于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的责任,实 业公司实际持有的73.57平方米房产应当以黄某实际主张支付时为准,即按照 2017年评估价计算。同时还应当考虑到,限购政策出台后,对于政策性影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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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的是黄某本人,而黄某在限购政策出台伊始没有向实业公司进行提示, 因此面积不足的部分应当按照限购政策出台时评估价计算。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