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亲子鉴定结果系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但如一方提起否认亲 子关系之诉,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考虑到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 权和隐私权,故法院不能强制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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