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排到企业进行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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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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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甲、张某诉纺织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韩甲、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纺织公司
【基本案情】
韩乙系韩甲、张某之子,生前在某学校就读。纺织公司与某学校签订《联 合办学实习协议》,安排包括韩乙在内的多名学生自2017年2月起到纺织公司 实习。后韩乙于2017年7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韩甲于2018年7月5日向 人社部门申请认定韩乙为工伤,人社部门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 通知书,未予认定工伤。韩甲于2019年8月10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韩甲、张某提起本 案诉讼,请求确认韩甲在2017年7月10日与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学校安排到企业进行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 、确认劳动关系 55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韩乙与纺织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劳动关系,韩乙系某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基于与纺织公司达成的联合办 学实习协议,由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其及其他学生到纺织公司进行实习,并未 经过正常的招工、招聘程序,未办理正常入职手续,纺织公司也未与韩乙签订 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实习活动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 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韩乙在实习时尚未毕业,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 实习目的并非像普通劳动者一样是获得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而主要是获得专 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此外,实习结束后,韩乙有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纺 织公司亦享有是否录用韩乙的权利。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 合意,在韩乙尚未毕业,仍受学校教育管理的前提下,韩乙与纺织公司之间不 能形成新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关 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韩甲、张某的诉讼请求。
韩甲、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 乙在纺织公司实习期间是否与纺织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应考查韩乙与纺织公司 是否存在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韩乙到纺织公司实习的经过看,其系某学校 根据与纺织公司的《联合办学实习协议》实施教学计划安排到纺织公司参加生 产实习的一批学生之一,韩乙到纺织公司实习系为完成其学习计划,即完成纺 织公司的实习系韩乙在某学校的实践学习内容之一。虽然韩乙到纺织公司实习 时已年满16周岁且实习期问纺织公司向其发放一定的报酬、其受到纺织公司一 定管理制度的制约,但是其获得报酬和受纺织公司管理制约仍系根据纺织公司 与某学校的前述协议约定。此外,根据某学校和纺织公司的前述协议,某学校 在韩乙实习期间仍然对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包括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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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处分,韩乙需要按照某学校的要求缴纳学籍管理费;纺织公司向韩乙按照标准 日薪发放生活费用,纺织公司学生实习报酬管理规定中学生实习津贴亦是根据 日津贴和学生实际实习天数确定,即双方并未明确相应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 遇和劳动期限。综上,韩乙在纺织公司实习并非系其与纺织公司之间成立劳动 合同法律关系合意的结果。综上,韩乙与纺织公司亦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安排到企业进行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 系的认定问题。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因为许多学校(主要 是大专院校)确实会将在校学生安排至一些企业进行实习。由于实习期间学生 也确实在企业进行工作,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生和企业之间往往会对 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而这一争议的本源则在于此种情形下学生和企业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就是如此。而要认定这-问题,则需要通过对劳动关 系的形式和本质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 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 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 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双方具有人身上的 从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 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在法律 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和重点就在于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 性,具体包括人身隶属性、经济隶属性和组织隶属性。人身隶属性是指劳动关





一 、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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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确立后,劳动者除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经济隶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组织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存在 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 理。因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人 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则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 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三种隶属性,则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说对于 像本案这样的学校将其在校学生安排至企业实习情形,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亦应 坚持上述确认原则加以认定。
如在本案中,在韩乙尚未毕业,仍受学校教育管理的前提下,韩乙与纺织 公司之间未能形成新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存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从韩 乙与纺织公司在韩乙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履行看,双方亦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 关系。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