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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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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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乙诉展览中心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申字第47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田乙
被告(再审申请人):展览中心
【基本案情】
田甲于1965年2月28日出生,于2017年2月2日入职展览中心,每月工 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4月14日,田甲在前往工作地 点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展览中心的经营范围为展览会组织服务,租赁展具、展台,零售装饰材料、


工艺美术品、百货。证人张某到庭作证称,田甲在展览中心干活,事发当天田 甲装货物并押车,从展览中心的工厂装车后去唐山。证人李某到庭作证称,田 甲给展览中心工厂干活,装货去唐山搭建,在从工厂到唐山的路上追尾了。证 人刘某到庭作证称,刘某按照郭某的要求招工,介绍田甲到展览中心工作,田 甲自2017年起在展览中心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4月14日凌展4时左右一 名工人打电话给刘某说“出事了,田甲不行了”,刘某给郭某打电话处理,郭 某不接电话。
田乙系田甲之女,其以展览中心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栽,后仲裁委驳回 了田乙的仲裁请求。田乙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展览中心在用工之后是否与田甲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虽然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展览中心在用工之后即与田甲建立了劳动关系。田甲是在 从事展览中心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时死亡,该劳动是展览中心业务的组成部分。 展览中心虽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展览 中心虽然未与田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关于案外人刘某与田甲是否存在雇用关系,从本案整个事实看,没有证据 证明田甲是单独接受刘某的授权或指示,为刘某干活并获取劳动报酬。第一, 在形式要件上,无证据证明刘某与田甲曾经有口头或书面雇用协议,同时也无 证据证明刘某与展览中心存在承包或分包等性质的协议。第二,在实质要件上, 首先,田甲不是为刘某提供劳动,刘某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其次,田甲不完 全受刘某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本案中,刘某将劳动报酬转给劳动者系居中行为,无证据显示刘某从中获 取提成。田甲在提供劳动时,刘某对劳动者未行使具体管理、监督等职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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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甲不是直接在刘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故不符合雇用关系的 构成要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确认田甲与展览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再审法院同意原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在此类案件中,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劳务关系)的认定涉及劳动者的重 大利益,对于工伤认定以及获得损害赔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劳动 关系或雇用关系(劳务关系)的认定往往伴随着两者之间的区分。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 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从用人单 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按规范程度和性质不同分 为规范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非法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 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 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与规范的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由于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常常 与劳务关系相混淆,因此把握两者之间的不同点是法律关系认定时的关键点。
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它具有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 必要特征,即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 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由此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 的建立,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并且存在人身隶属关




一 、确认劳动关系 41

系。劳动者不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从用人单位处获得报酬,而且接受用人 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规范,在这一点上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则与此不同,虽然劳务关系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建立,但与事实 劳动关系不同的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人 身隶属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仅需要完成对方的工作任务、获得最终的劳动成 果即可,至于提供劳务一方如何完成、是否遵循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则在所不 问,双方不存在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身依附性弱, 关系较为松散。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相对固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对象 一般不是相关的用人单位,且劳务关系的固定性差。
3.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展览中心与田甲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 先,田甲虽为刘某介绍至展览中心任职,且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工过程 中,卸货、布展等具体工作,均由展览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田甲按照展览中心 的工作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次,展览中心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从事会议展 览服务项目,田甲系在前往唐山市完成展览中心布置车展活动途中遇车祸死亡, 其提供的劳动在展览中心的业务范围内。
关于案外人刘某与田甲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之间不 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协议,且田甲并非为刘某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而是由 展览中心提供劳动报酬。田甲实际接受展览中心的工作安排,并非为刘某本人 提供劳动。综上,应当认定田甲与展览中心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温云翔 葛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