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锦诉胡某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兰某锦 被告:胡某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6日,胡某与兰某锦签订《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 兰某锦奥迪A3车牌号贵G×x×××,2020 年2月26日前所有交通事故归胡某负 全责,车辆如泡水、事故车全由胡某负责”。2020年2月26日,兰某锦按约以 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8万元购车款到户名董某的银行账户,另以微信转账的方 式支付3000元购车款给胡某,共计8.3万元。2020年3月26日,兰某锦发现 案涉车辆失踪,后得知该车辆已被第三方贷款公司收回。
五、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37
【案件焦点】
买了“抵押车”后被第三方贷款公司拖车,是否能与卖家解除合同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其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却将车辆转让给兰某锦,导致因权利人追 回车辆而给兰某锦造成损失,双方协议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双方签订 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解除。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故对兰某锦 要求胡某返还购车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该车辆已经被收回,兰某锦 非因自身原因客观上已无法将车辆返还给胡某,胡某可向相关民事主体另行主 张权利。
被告胡某未能提交授权委托书,且其系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抵押车 协议》,整个交易过程均发生在原、被告之间,被告应作为合同相对人直接向 原告承担责任。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 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被告胡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兰某锦购车款 8.3万元;
二、驳回原告兰某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宜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抵押车一般因反复抵押,多次交易,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过 户登记等原因,致权属关系混乱,导致抵押车买卖纠纷近年呈多发态势。
本案中,原告一直以购买二手车的意思表示和被告进行协商交易,签订 《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兰某锦奥迪 A3 车牌号贵G××x×x,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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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2月26日前所有交通事故归胡某负全责,车辆如泡水、事故车全由胡某负责”, 但被告没有如实告知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和内在纠纷,严重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 并影响社会秩序,也未提交相关证明其经抵押权人同意,有损抵押权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的标的 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被告将无权处分的他 人抵押车转让给原告,导致因权利人追回车辆而给兰某锦造成损失,双方协议 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 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解除。
同时,关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卖人 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 原告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其购车款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 支持。
编写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