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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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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在网络平台中的运用及效力 ——吴某威诉视频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威
被告(上诉人):视频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6日起,涉案电视剧在视频科技公司视频平台和另一视频平 台上同步首播,该电视剧共46集。第一阶段,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 月10日,非会员更新至第13集,VIP 会员更新至第19集;第二阶段,自2019 年12月11日起,非会员实际播出仍旧是每周一至周三20点更新2集,到1月 20日更新至大结局,VIP会员实际播出仍旧是抢先看6集,到1月13日更新至 大结局,而购买了超前点播服务的VIP会员的实际观影模式为:在VIP 会员观


影模式基础上,每个更新日超前看6集,到1月1日更新至大结局,比未购买 超前点播服务的VIP会员提前12天看完全剧。本案中,吴某威确实享有VIP会 员“热剧抢先看”权益。
2019年12月8日,视频科技公司更新了VIP 会员协议,增加了“付费超 前点播”条款。根据该视频科技公司实际运营的需要,就其视频平台上部分定 期更新的视频内容,该视频科技公司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 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 该视频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 任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视频科技公司均认可前述条款 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视频科技公司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 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第3.1条:“视频科技公司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 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 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VIP 会员服务协议》为准。”第3.3条中“您理解 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 上述呈现不视为视频科技公司侵权或违约。”
吴某威认为该视频科技公司旗下的视频平台创设的“付费超前点播”服务 模式是通过单方变更会员服务协议的方式变更了会员原有的权利,违背其所承 诺的合同义务,侵害了会员的权益,要求确认该视频平台涉案的《VIP 会员服 务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取消该视频平台超前点播功能。
【案件焦点】
1.“涉案VIP 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相关内容的效力;2.该视频科技公司 提供“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否构成对其约定义务的违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 争议焦点为:(1)“涉案 VIP 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相关内容的效力;(2)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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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视频科技公司提供“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否构成对其约定义务的违反; (3)视频科技公司提供的影视剧片头存在“会员专属推荐”是否构成违约行 为;(4)视频科技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涉案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 二款部分,该内容无效。“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部分,视频科技公司可 以设立单方变更权,但是该项合同权利的解释受到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制约,即视 频科技公司在享有单方变更权的同时,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 务。应当明确,视频科技公司在依据该条款行使单方变更权时,如果损害了合同 相对方的权益,其单方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 VIP 会员协议”第3.3 条部分和“涉案VIP会员协议”第10.2条部分,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的强制性规定,又未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当事人享有的合同白由的范畴,应属
有效。第二,视频科技公司在卫视热播电视剧、视频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范围 内,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吴某威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 定,视频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三, 视频科技公司的视频平台在影视剧中播放的“专属推荐内容”符合合同约定, 视频科技公司并未违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视频科技公司在继续推出新的服 务模式时,其平台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应当建立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导言第 二款中“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即您和视频科技公司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视频科技公 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内容无效;
二、确认《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8 H) 第3.5 条中“超前点播剧集,根据视频科技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就其视频平台上部分


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视频科技公司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 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 其视频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对原告吴某威不发生效力;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视频科技公司向原告吴某威连续15 日提供其视频平台吴某威原享有的“黄金VIP 会员”权益,使其享有该视频平 台卫视热播电视剧、视频科技公司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
四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视频科技公司赔偿吴某威公证费损失 1500元;
五、驳回吴声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视频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法律争议之核心在于对单方 变更格式条款内容正当性的法律评价问题,具体涉及法律上三个方面的基础问 题:其一是案涉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及其效力的问题。这是本案首先需要 解决的问题;其二是视频科技公司增加合同条款,是属于合同变更还是属于新 合同的缔结?这属于法律评价层面的问题。
关于问题一。“涉案VIP 会员协议”在吴某威和视频科技公司之问已经成 立,涉诉导言条款是否无效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层面的问题。具体而言, 则是审查吴某威主张涉诉导言条款无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涉诉 导言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格式条 款。涉诉导言条款拟制格式合同提供方已尽到提示义务,并约定排除适用合同 法第四十条法定无效的规定,其意图在于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对法律强制 性条款的适用,这一安排设计限制甚至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意图明显,属于对消 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的裁判上 维持,并补充法律适用。
关于问题二。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黄金VIP 会员享有的“热剧 抢先看”的权益内容的解释问题;二是视频科技公司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 款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实质在于实际提供服务时的具体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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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页面中的文字说明是否为合同内容。“付费超前点播”条款限制了吴某威的 权利,对于吴某威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付费超前点播”条款 不应纳入单方变更条款的调整范围内。“付费超前点播”条款是对合同的变更。 视频科技公司在黄金VIP 会员不同意“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时并没有提供退还 VIP会员费等解除合同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上述条款约定不同意变更可以行 使解除权,但实际并未提供解除权行使的有效途径,故法院认为此种约定属于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推定为未变更。
综上所述,视频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关于焦点一。首先,涉案 “VIP 会员协议”系视频科技公司预先拟定并面 向 VIP 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因此涉诉导 言条款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就一般法的法律原则,本案二审法院 在一审法院的裁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法律适用规定。案涉导言条款虽然是 指引性条款,但这并不能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认定的 规定适用,指引性条款的效力也不等同于其指引的具体条款效力,二者需要分 别进行效力判断。其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评价,必然涉及对合同具体内容 的审查。案设条款意思表示清楚,条款设立目的明确,当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 主张该条款无效时,法院有义务遵循法律指引对其进行效力审查。最后,《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格式条款效力判断,不存在 其他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在格式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之后的法律效果判断法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并不冲突,也不存在同时满足条件,或者先后适用顺序。




十六、服务合同判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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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视频科技公司也认可“VIP 特权展示页面” 的53字的权益说明系黄金VIP 会员权益内容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实质在于实 际提供服务时的具体剧集页面中的文字说明是否为合同内容。本案中,53字的 权益说明是关于合同的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之后更新的文字说明是进一步对 合同内容的解释,不应该违反基本原则。吴某威与视频科技公司缔约时,并未 出现关于超前点播的情形,之后视频科技公司推出的超前点播服务实质上对吴 某威拥有的VIP 服务进行了分级,超出了缔约时吴某威的合理预期。作为视频 播放平台,视频科技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订立合同,不仅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的 指引,享有单方变更权,更需要尊重合同公平原则,合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审法院以不得损害相对方利益作为单方变更权行使的前提,是对缔约后形成 的缺乏合意性的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规制,其目的是在尊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 前提下,对用户权益进行更加周延的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格式合同的 提供方可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款,但是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应以基 于提升用户体验、适应技术革新等实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共赢为目 的,而非限制或者减损用户的实质权益。
编写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联合培养实习生何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