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刘某债权人代位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1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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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刘某
【基本案情】
1991年8月26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昌 平区某别墅38号楼17号、别墅35号楼08号两套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7年,债权人李某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某、刘某起诉至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对此作出生 效裁判文书,判定王某向李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上述两案诉讼过程中,李 某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两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2018年3月16日,王某与刘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 理事项约定:“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各自银行账户的现金以及有价证 券归各自所有。”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约定:“无争议。”同日,刘某、王某 办理了离婚登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查询反馈作出了终本裁定, 王某现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了确保债权实现,李某向法院提起债 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认为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存在恶意逃债之嫌,应析出王某在 诉争房屋中的份额后予以执行,故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系王某、刘某夫妻共 有,由二人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案件焦点】
1.债权人代位析产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构成要件;2.离婚协议 中财产约定为“无争议”的解释与适用;3.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 产之债权人轮候查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是否阻碍代位析产纠纷的提出;4.代位 析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份额问题。
一、婚烟家庭纠纷 169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 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李某作为权利人,依据上述规定提起代位析产于法 有据。王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约定为“无争议”,法院认为, 离婚时双方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共有的财产予以明确,此行为并不符合常理, 且容易引起歧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的约定应视为双方未 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与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知道李某系王某的债权 人,王某欠李某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且涉案房屋也因该项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 查封,在此情形下双方依然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约定归刘某所有,导致李某的债 权无法顺利实现,王某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某合法利益的嫌疑,因此法院 对王某、刘某的主张无法采信。现王某与刘某已经离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 配的一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各占50%产权份额。因此,李某要求确 认涉案房产由王某、刘某各占50%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查扣冻规定》 (2004年)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 、确认北京市昌平区某别墅35号楼08号房屋王某与刘某各享有50%的 份额;
二、确认北京市昌平区某别墅38号楼17号房屋王某与刘某各享有50%的 份额。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 条,《查扣冻规定》(2004年)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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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婚姻家庭案件中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系由债 权人提起诉讼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种特殊夫妻财产分割方式, 其法律依据仅为《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由于该类案件法律 适用条款单一,且涉及婚姻家事、合同、执行程序等多重法律关系,在类案审 理时如何把握裁判要件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本文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 出发,兼顾维护债务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以解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法律要 件为切入点,对此类案件裁判思路进行梳理探析,为债权人后续衔接执行分配 和实现债权提供行权保障。
一、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和案由沿革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为《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 条。根据该条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关于此类案件的案由选择,在2021年之前未有单独对应的案由。司法实 践中,此类案件散落分布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以及婚姻家庭 案件纠纷等诸多案由中。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 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在共有纠纷项下增加了债权人代位析 产纠纷。至此,此类案件正式有了其对应的案由。
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构成要件
本文认为应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诉争财产为债务人(被执行人)与他 人的共有财产;(2)共有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扣冻等措施;(3)共有人未协议 分割共有财产,或在执行过程中协议分割未经债权人认可;(4)被执行人无足 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就上述四个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是债权人是否只能在执行程 序中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是否需要进入终结(本次)执行。对 上述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基础是债权人代位权。根据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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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合同保全的立法精神,当债务人息于行使权利,不予分 割共有财产,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即可提起代位析产纠纷。
观点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同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之处在于“析产”。 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其目的是解决执 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查扣冻措施时,如何在 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的同时,保护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债权人只能在 执行程序中提出,且需要满足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债权进入执行程序意味着债权的真实 性及债权数额均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解决的是析分 共有财产,并不包含审查债权真实性及数额之法律关系。(2)合同保全上的债 权人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 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针对的是债 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审判实践中主要为共同共有之物上权利。故提起该类 诉讼不能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3)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源自《查扣 冻规定》,其适用前提必然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4)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 权,不能以损害共有人合法利益为代价。因此需要满足被执行人已无足额可供 执行的其他财产为前提要件。
值得说明的是,此类案件常见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提起诉讼。此时债务 人夫妻可能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已离婚但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 妻法定财产制下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 求析分共有财产具有适法合理性。但在男女同居、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中,由 于财产并非绝对共有状态,即便债务人恶意将财产移转至其他同居人或其他家 庭成员名下,债权人亦不能选择代位析产纠纷起诉,而可以通过债权人撇销之 诉来予以解决。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为“无争议”的解释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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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应当就夫妻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审判实践中发现,双方在签订《离婚 协议》时选择对于部分财产进行明确约定,但对某些大额财产却约定为“无争 议”。此时对于“无争议”应作何种解释,是本案的审理焦点。若认为“无争 议”代表已分割,则涉案财产不再具备提起代位析产的前提要件。对此本文认 为,双方对于财产约定为“无争议”,实际上未就该财产权属如何分割作出明 确意思表示,属于约定不明,在法律上应视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无争 议”财产未作分割处置。具体到本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其他财产与 房屋的约定方式明显不同,双方在明知一方对外负债且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 的情形下对房屋约定为“无争议”,并不能以此得出房屋归女方所有之意思表 示,应视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未作分割处置。
四 、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之债权人轮候查封债务人的其他 财产是否阻碍本案代位析产纠纷的提出
由上面论述可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债权人提起代 位析产诉讼的要件之一。本案中,债权人在执行案件中已进入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债务人对此抗辩称债权 人轮候查封了债务人在海南的某处房产,因此不能就涉案北京房产提起代位析 产诉讼。本文认为,对某一标的物的轮候查封属效力待定,只有在先查封解除 或自动失效后,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债权人李某虽然轮候查封了债务人王某 在海南的某处房产,但其只是普通债权人,其查封并未生效,不能以此认定债 权人能够确定执行债务人在海南的房产。轮候查封其他财产并非实质意义上的 查封,其不能阻碍债权人在本案中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扬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