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业务文书:声 明

声 明

鉴于:王 XX(弃权股东)为 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五(

15%)的股权;李 XX(股权出让方)为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权;XXXX 年 X 月 X 日,公司依法召开公司股东会,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李XX(股权出让方)向齐 XX(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股

权。王 XX(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股东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同意齐 XX 成为新的股东。

2、本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3、本股东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XX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股东(签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