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柏丽酒店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1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柏丽酒店
被告(被上诉人):蛟龙投资公司、蛟龙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蛟龙投资公司系柏丽酒店的业主。2018年1月1日,蛟龙投资公司与蛟龙物业 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蛟龙投资公司将蛟龙金座小区委托蛟龙物业 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具 体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保安监察 亭,其中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 构件等;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8年5月11日,李某在前往补课的途中经过柏丽酒店门口时,被柏丽酒店 所在建筑二楼顶部脱落的外墙大理石砖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随后,李某被送至双 流区中医院进行治疗。当日,因病情严重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上锦院区进行住院 治疗至2018年5月21日。出院诊断为:左顶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顶急性硬膜外 血肿、左顶骨折、左顶部头皮挫裂伤。2018年5月21日,李某至四川省司法警官 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16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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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54109.97元,其中蛟龙投资公司垫付 43728.97元,李某垫付10381元。2018年12月26日,根据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的申 请,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李某的脑外伤为十级伤残,李某 为此支付鉴定费3150元。
【案件焦点】
1.蛟龙投资公司、蛟龙物业公司及柏丽酒店是否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蛟龙物业公司作为蛟龙金座小区的 物业管理人,对蛟龙金座小区的外墙瓷砖负有日常安全管理、维修、养护之职责, 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物业安全管理义务,且蛟龙物业公司疏于管 理,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案涉脱落的外墙瓷砖砸伤李某。故蛟龙物业公司 未尽到管理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蛟龙投资公司作为蛟龙金座小区的业主,负有防止该建筑物不得对他人造成 损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等职责。但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外力影响的情况下,蛟龙 金座小区的外墙瓷砖自行脱落,从而导致李某被砸伤。故蛟龙投资公司作为建筑 物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至于蛟龙投资公司已委托蛟龙物业公司 对蛟龙金座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系蛟龙投资公司与蛟龙物业公司之间内部的问 题,不能以此抗辩无过错的李某的赔偿主张,故蛟龙投资公司对李某应当承担次 要赔偿责任。
此外,虽然柏丽酒店的经营场所为室内,但砸伤李某的瓷砖系自柏丽酒店使用 的房屋外墙脱落;且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柏丽酒店也在脱落瓷砖部位的外墙处悬挂 了柏丽酒店的招牌,其并非完全未使用房屋外墙部分。因此,作为案涉房屋外墙的 使用人,柏丽酒店与蛟龙物业公司共同负有对案涉外墙瓷砖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 除使用建筑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之职责,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柏丽酒店应及时报告、 处理。但因柏丽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也应当对李某承担次 要赔偿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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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蛟龙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9722.21元;
二、柏丽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20.8元;
三、蛟龙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蛟龙投资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 23708.17元。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的裁判规则为:(1)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与损害发生的因 果关系程度、与设施的接触度等按份承担侵权责任;(2)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不 因将建筑物等设施委托给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而当然免除其安全管理责任,在其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仍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1. 侵权责任领域的连带责任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侵权法领域,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具有法定性,司法机关在裁判确 定承担连带责任时,也必须以有法律规定为明确前提。本案中,因为法律并没有明 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承办人在裁判时也不能认定 蛟龙投资公司、蛟龙物业公司、柏丽酒店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根据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此时根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在事件中的过错大小、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与设施的接触度等按份承担侵 权责任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可操作性。蛟龙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 当定期巡视外墙,排除隐患,而不应以管理范围超出其管理能力为由置之不理,现 案涉建筑物的外墙砖出现脱落致人损害,判定蛟龙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70%) 并无不妥。柏丽酒店作为案涉建筑物的使用人,对设施的接触度最高,并且其还在 脱落瓷砖的外墙处悬挂了招牌,并非完全没有使用案涉建筑物的外墙部分,但鉴于 其过错大小、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较之蛟龙物业公司为轻,所以裁判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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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15%的责任也无不妥。
2. 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因其将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 构即当然免责
当前一些建筑物业主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对建筑物等进行管理已成为常 态,那么此时如果发生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建筑物所有人并非当 然能够免除责任。理由如下:(1)权利与义务应当相对等,作为所有权的享有者, 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对等的义务。本案中,蛟龙投资公司作为案涉 建筑物的业主,负有防止该建筑物不得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这项义务不因其委 托蛟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免除。(2)蛟龙投资公司与蛟龙物业公司之间就责任承 担有事前约定,但这项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可对抗受害人李某的主张。(3)根 据过错推定原则,在蛟龙投资公司没有证明自己在维护或者管理案涉建筑物方面不 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依法承担次要责任与本案案情相适宜。(4)从社会效果 上来看,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不应当成为所有 人转嫁风险的手段和途径,此案的处理能够警示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即使委托 了专业物业管理机构,也不可以当“甩手掌柜”,该尽到的安全管理义务仍应尽到, 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