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孩子的姓名能否擅自变更

案例概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2月30日双方在商丘市虞城县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4月24日生育长子取名肖某,2004年12月21日生育次子取名肖某某(未上户),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虞城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肖某某随张某某生活,肖某某从2013年9月1日起每年给付3000元子女抚养费至肖某某年满十八岁时止。”离婚后肖某某随被告张某某生活,肖某某在被告务工地商丘梁园区读书,并使用“肖某某”作为姓名。后张某某与一谭姓男子结婚,2016年被告张某某为肖某某上户时,将肖某某的名字更改为随继父姓谭,取名谭某某,并在公安机关登记。后因肖某某未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义务,2019年7月4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肖某某才得知张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婚生次子肖某某改名为谭某某的事实。

虞城县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

裁判观点

本案中,张某某将原、被告所生育的婚生次子肖某某的名字更改为随继父姓谭,取名谭某某,未征得原告肖某某的同意。被告张某某擅自将其次子肖某某改随继父姓谭,取名谭某某,其行为违反了子女随父或母姓的传统习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对原姓氏的确定,应以公安机关初始登记为准。同时应考虑到孩子随谁生活,以及是否有利于身心健康,同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今后的生活,学习等方面。

孩子的姓名能否擅自变更
孩子的姓名能否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