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被收养人的范围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的程序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应公告查找60日。
四、收养的法律效果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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