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起诉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应视为其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故应对保全申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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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材料公司购买锅炉破裂引发火灾。公估公司核损总金额为270万余元,并建议起诉锅炉质量有问题的锅炉公司。材料公司据此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起诉锅炉公司,并申请对锅炉公司账户资金28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经鉴定,锅炉设计、制造均符合要求。2013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锅炉公司以法院查封期间,其向银行贷款达到1000万元为由,诉请材料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①在前案中,由于材料公司诉请未获支持,故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无法律依据,应对保全申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材料公司作为申请人,亦是错误申请主体,应赔偿锅炉公司因保全错误所遭受损失。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规定,并未将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赔偿损失前提。前案中,案涉锅炉系特种设备,锅炉设计及制造均经相关部门鉴定,并取得了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且经鉴定设计、制造均符合要求,材料公司在无充分证据前提下,仅依公估公司理赔建议、即提起保全申请、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在锅炉公司280万元被查封期间、锅炉公 司贷款达到1000万元。资金流动是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法院调取锅炉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仅能反映该时间段在该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动和余额情况,并不能反映具体金额来源,银行账户上银行存款栏内金额并不一定是锅炉公司自有资金。锅炉公司贷款达到1000万元,远超过被查封280万元,如该280万未被查封,则锅炉公司贷款可减少280万元。退一步讲、即使被查封的280万元是锅炉公司自有资金,该资金被查封导致无法在经营中使用的损失也客观存在。判决材料公司赔偿锅炉公司损失36万余元。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4)锡商终字第0249号“某锅炉公司与某材料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诉济宁鲁意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张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商: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