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范某刚、热冠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20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 被告(上诉人):范某刚
被告(被上诉人):热冠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魏某开始装修罗马湖国际艺术区房屋,2016年11月 19日,魏某委托李某华从经销商范某刚处购买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两 台,单价为1.9万元,购买总花费3.8万元。魏某房屋装修完成时间为 2017年夏季,热水器未使用,直至2017年10月初才初次使用热水器, 使用时发现产品显示故障,无法启动。后多次联系范某刚,无法解 决,遂于2017年12月9日通过物流将热水器退回原厂。厂家回复称是断 电引起的损坏, 因为天气寒冷冻坏了,要求魏某另付1.4万元修理机
器。魏某认为该产品应有相应的使用须知告知使用者,但厂家并未做 到,厂家及经销商也没有告知使用的注意事项。魏某认为二被告存在 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 法院判令:(1)解除魏某、范某刚之间的买卖合同;(2)范某刚退 还魏某货款3万元,赔偿魏某损失11.4万元,热冠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 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范某刚、热冠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
当事人可否以对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如 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范某刚主张其在安装热水器时将产 品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交给了李某华,并告知李某华如何使用及注 意事项,魏某对此不予认可,范某刚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故法院对于范某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在范某刚并未告知李某华及 魏某热水器怕冻、不能断电等注意事项并向魏某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 的情况下,热水器因断电损坏,范某刚的违约行为导致魏某购买产品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对于魏某要求解除双方 买卖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范某刚收到魏某的起诉 书之日,即2019年3月5日。
对于魏某要求退还给货款的诉讼请求,双方认可魏某已向范某刚 支付2.8万元,范某刚应将该部分货款退还魏某。范某刚与热冠公司并
非代理销售关系,魏某的产品系从范某刚处购买,魏某并未举证证明 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本案也并非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情形,故魏某要求热冠公司连带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不予支持。
魏某要求二被告赔偿11.4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魏某存在欺诈 行为,故对魏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辅材费用和运费损 失,魏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仅有微信记录显示支付运费700元,对于 该7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余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魏某与被告范某刚于2016年11月19日形成的买卖合 同关系于2019年3月5日解除;
二、被告范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魏某货款2.8万元 并支付运费损失700元;
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某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 适用准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 形,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主给付义务,原则上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能否依据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解除 合同,即本案的焦点问题。具体认定时需从该条文的解释入手,先对 “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考量,再对个案的“合同目的”进行探明,并结合 举证责任把握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 大小,从而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判决。
1.其他违约行为是否包含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未详细列出“其他违 约行为”的具体内容,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其他”是除拒 绝履行、延迟履行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从学理上讲,“违 约行为”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而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因此,不履行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符合违约行为的 含义,应列入前述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行列。范某刚应按照交易 习惯将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交付给魏 某(从给付义务),并告知魏某机器怕冻、不能断电等注意事项(附 随义务),范某刚违反上述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行为属于前述条 文中的“其他违约行为”。
2.具体案件中“交易目的”的探明
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希望达成的法律效果。要探明合同 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审查合同文本,这是针对双
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合同中一般都有“为了”“ 鉴于”等表明目的的 字眼;其次,考虑典型交易目的,如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 的目的在于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最后,推定当事人的主观目的, 即站在一个理性人的角 度,结合具体案情和双方证据情况推定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具体到本 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结合本案双方陈述和证据可知,魏 某购买热水器的主要目的是使用,通过热水器给房屋供暖,当范某刚 的违约行为导致魏某的使用权能无法实现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3.关于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违反,一般在达到严重程度时,才会导 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者之间需具备因果关系,具体需结合举证责 任、合同履行程度、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等予以考虑。热 水器的操作说明及怕冻、不能断电等注意事项的告知、提示直接关系 到热水器能否正常使用,前者对后者影响程度较大。从举证责任的分 配看,魏某已经举证证明热水器无法正常使用,并提出范某刚未交付 使用说明书亦未告知其注意事项,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范某刚如要反 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重要信息的告知、提示义务或热水器的 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范某刚虽然主张热水器损坏是李某华的不 当使用导致,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反证,范某刚应当就此承担不 利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王雅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