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户口并在夫家承包土地的外嫁女不享有原承包地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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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肖某翠诉肖某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肖某翠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周
【基本案情】
肖某周、肖某翠系兄妹关系,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肖某翠在甲社承包 有土地。肖某翠与尹某兵结婚后,将户口从甲社迁入乙社,为尹某兵户的家庭 成员。2016年,某水库建设,肖某周获得征地补偿费61992.96元。2018年,


肖某周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书内载明的家庭成员没有肖某翠。
【案件焦点】
肖某翠是否有权主张分得涉案征收补偿款。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财产所有权有本质 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常常因身份的改变、户籍的迁出迁入发生变化。肖某 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有土地,不表示其永远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某水库建设征收土地时,肖某翠户口已迁出,成为尹某兵户的家庭成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规定,肖某翠不再是甲社 的成员,不能再继续承包原承包的土地。对于肖某周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 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 征地补偿费属家庭户享有。肖某翠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属于肖某周的家庭成员,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肖某翠主张按份分割土地补偿款的诉求没有证据, 不予支持。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某翠的诉讼请求。
肖某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地的前提是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肖某 翠提供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某水库建设征收土地时,其户口不属于原 村民小组,与肖某周也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肖某翠与乙社的尹某兵系同一户 家庭成员,且肖某周提供的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载明的承包方家庭成员 中没有肖某翠,肖某翠提供的某水库建设占用土地补偿资金兑付花名册中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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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有肖某翠的名字,加之,肖某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信息登记表又能证明肖某翠 在乙社尹某兵户承包了土地的事实,原审基于案涉上地被征收时,肖某翠既不 属于甲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肖某周的家庭成员,从而认定肖某翠不 是案涉上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对肖某翠主张的土地补偿款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肖某翠上诉认为肖某周冒领了其土地补偿款15498.2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 还的理由无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是肖某翠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只有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地被征收时才能分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 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 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只要外嫁女没有迁出户籍就应认定为原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娘家的原有承包地依然由其 享有,任何人不能收回,承包地被征收时,则享有土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本 案中肖某翠已经迁户至夫家,并且在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承包到 了土地,故而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已经丧失。所以也就不能再享 有娘家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的土地承包权益,包括征地 补偿费的分配权。同时,肖某翠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到承包土地,其权益 已经得到保障,不能因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收回其原承包土地便简单认定其 享有承包土地征地补偿费。





三、用益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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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本村外嫁女,出嫁后并未将户口迁出本村,也可能仍在本村 继续生活。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口径不一致。 外嫁女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阻碍。因此统一以户籍是否迁 出作为是否有分配资格鉴别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口径。只要户口没有迁出,那 么所有人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是享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要是户口 迁出去的外嫁女,视情况而定,要是属于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 济组织的,那么也是享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编写人: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