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翠诉肖某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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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2.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肖某翠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周
【基本案情】
肖某周、肖某翠系兄妹关系,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肖某翠在甲社承包 有土地。肖某翠与尹某兵结婚后,将户口从甲社迁入乙社,为尹某兵户的家庭 成员。2016年,某水库建设,肖某周获得征地补偿费61992.96元。2018年, 肖某周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书内载明的家庭成员没有肖某翠。
【案件焦点】
肖某翠是否有权主张分得涉案征收补偿款。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地承包经营权与财产所有权有本质 的区别,上地承包经营权常常因身份的改变、户籍的迁出迁入发生变化。肖某 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有土地,不表示其永远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肖某翠在某水库建设征收土地时,户口已迁出,成为尹某兵家庭户的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规定,肖某翠不再是甲 社的成员,不能再继续承包原承包的土地。对于肖某周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 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 定,征地补偿费属家庭户享有。肖某翠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属于肖某周的家庭 成员,应承扣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肖某翠主张按份分割土地补偿款的诉求没 有证据,不予支持。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某翠的诉讼请求。
肖某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前提是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肖某 翠提供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某水库建设征收土地时,其户口不属于原 村民小组,与肖某周也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肖某翠与乙社的开某兵系同一户 家庭成员,且肖某周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载明的承包方家庭成员 中没有肖某翠,肖某翠提供的某水库建设占用土地补偿资金兑付花名册中也没 有肖某翠的名字,加之,肖某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信息登记表又能证明肖某翠 在乙社尹某兵户承包了土地的事实,原审基于案涉土地被征收时,肖某翠既不 属于甲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肖某周的家庭成员,从而认定肖某翠不 是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从而对肖某翠主张的土地补偿款不予支持于法有 据,肖某翠上诉认为肖某周冒领了其土地补偿款15498.2元构成不当得利,应 予返还的理由无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是农村外嫁女已经迁出户口,并在夫家所在村民小组分得土 地,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明确消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收回 原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外嫁女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2018年修订后,对应第三 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 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 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只要外嫁女 外嫁但没有迁户籍或者户籍还在并被认定为集体成员,就应该享有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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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份额,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娘家的 原有承包地依然是她的合法所有,任何人不能收回。但本案恰好不能适用该规 定,原因是原告已经迁户至夫家,并且在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承 包到了土地,故而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已经丧失。从法律上讲, 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 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同时,原告 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到承包土地,其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不能因为原集体 经济组织没有收回其原承包土地便简单认定其享有承包土地征地补偿费。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 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判断是否有分配资格的鉴别标准是 户籍,因此有没有外嫁不是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户口没有迁出,那么所 有人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是享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对户口迁出去 的外嫁女,视情况而定,对属于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 也是具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对将户口迁入丈夫家,且在成为夫家承 包户的一员承包到土地,而又没有丧偶或离婚这个因素时,是没有资格享受征 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编写人: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叶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