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诉石材厂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26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华
被告(上诉人):石材厂、罗某廷
被告(被上诉人):季某光、电力公司 第三人:某医院
【基本案情】
石材厂设立于2015年11月23日,设立后租用土地一块用于经营,设立后 不久即在租用土地上搭建水稳流水生产线一条。该处土地上方有电力公司运营 的10KV高压架空输电线,电线杆下方有“高压危险,严禁攀登”的标志,流 水线位于两根电线杆中间部位下方位置,距离警示标志位置较远,不在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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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场院内。2017年11月,石材厂因其水稳流水生产线需加盖彩钢瓦大棚,其经 营者贺某经王某波介绍认识罗某廷,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款 50000元;罗某廷将上述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季某光,双方口头约 定地面人工费15元/平方米、封板人工费10元/平方米,按实际测量面积结算。 2017年12月初,季某光即带人进场施工。2017年12月6日14时许,季某光 及其工人范某辉、李某华、马某宝、顾某法在现场施工,现场在高压线下方 (远离两端电线杆位置)架设了五米多高的脚手架;李某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 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脚手架,准备焊接钢管时遭受电击从3米多高的脚手架 坠地受伤。2017年12月13日贺某与罗某廷补签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与双方 此前的口头约定一致。
李某华受伤后,即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病史记载李某华因“电击后高处 坠落致伤约半小时”入院。后于2019年5月15日出院。李某华住院期间尚欠 某医院医疗费456888.78元。事故发生后,石材厂向李某华垫付303000元,罗 某廷垫付60000元,季某光垫付11500元。
另查明,李某华受伤后,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 为:(一)直接原因,李某华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失足坠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罗某廷 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情况下承揽钢结构工程,未按规定向李某华等作业 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石材 厂未认真审核钢结构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个人。
法院认定李某华的各项损失合计3019123.91元。
【案件焦点】
各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力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经营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李某华处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高压 线下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石材厂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 护区内兴建生产流水线、乂在流水线上方加盖彩钢瓦,属违法行为,对李某华 遭受电击存在过错。罗某廷承包违法工程,又将违法工程分包给季某光,李某 华进行违法作业,均属违法行为,对李某华遭受电击均存在过错,以上当事人 的过错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
另外,电力公司应当依法对高压电沿线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流水线、加盖彩钢瓦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予以 制止。然本案中电力公司既未发现亦未制止违法行为,同样也存在过错。
除此之外,李某华向季某光提供劳务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李某华 与季某光对此均存在过错。石材厂未认真审核罗某廷的施工资质,将彩钢瓦大 棚的搭建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罗某廷,罗某廷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包 工程,乂违法分包给季某光进行施工,均属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石材厂、罗某廷、季某光对李某华的赔偿责任应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考虑到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及各自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力比例,法院认定李某华白行承担20%的损失,石材厂、罗某廷、季某光承担 60%的连带赔偿责任(三人各承担20%,如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 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华 应向某医院支付所欠医疗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 五十四条,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 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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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石材厂、罗某廷、季某光应连带赔偿李某华1811474.35元,三人已垫 付374500元,还应连带赔偿1436974.35元;
二、电力公司向李某华赔偿603824.78元;
三 、石材厂、罗某廷、季某光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中各自应承担 603824.78元,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 迫偿;
四 、李某华在收到的上述赔偿款中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456888.78元;
五、驳回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材厂、罗某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一、高压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压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适用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 见高压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条同样也沿用了这一原则。因此过错 不是高压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只要加害人实施了高压作业的行为,发 生了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构成侵权。
本案中不论电力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只因李某华在电力公司经营的高压线 上触电受伤,电力公司即应对李某华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人因其作业性质高度危险,对 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以督促高度危险作业人加 强责任心,提高注意义务,从而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认定电力公司应当依法对高压电沿线可能存在的安 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是对电力公司施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要求,但如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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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背景就能理解,高压线路管理人本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
二、电力公司能否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 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用户自 身的过错。那么本案中电力公司能否以受害人自身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同时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 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 规定,电力公司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贵任法》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修改,将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情形 修改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对高度危险作业人作出了更 为严苛的责任规定。
三 、其他责任人的过错对高压作业经营者责任的减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1月21日起施行,2013年4月8日废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因高压电引起 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 确定各自的责任。此后的法律、司法解释中虽然删除了该条规定,但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第十二条,仍能得出类似结论。
本案中石材厂、罗某廷、季某光以及受害人李某华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两个 方面:第一,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方面。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施工,本就属于违法工程,石材厂启动了违法工程,违法工程又层层分包给罗 某廷、季某光,李某华进行违法作业;第二,在安全生产方面,李某华在提供 劳务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季某光未加管理,而石材厂、罗某廷又存在 违法分包。可以说在以上两个方面,石材厂、罗某廷、季某光、李某华的过错 程度相当,与李某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也相当,据此法院判令以上 四人各承担20%的赔偿贵任,较为妥当。而石材厂、罗某廷明知季某光没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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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资质,需与季某光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邹吟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