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所负为松散义务的非连续性多个独立保管行为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划分

——张某良诉刘某才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良 被告:刘某才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良与被告刘某才为同村村民。2020年6月底,原、被告一起在羊 场各买两只绵羊,价值均为4300元。后原告又在他人处购买绵羊三只,价值 4900元。因二人放羊地点重合,有时候二人的羊会混在一起,羊圈中会出现对 方的羊,双方对此已习以为常。2020年7月11日上午,两人在同一地方放羊, 后原告买的上述五只绵羊跑到被告的羊圈中。原告张某良未向被告刘某才索要, 被告刘某才也未向原告张某良送还。2020年7月11日下午,被告赶羊出门上 山放羊的时候,上述七只绵羊丢失。被告向原告告知情况后,二人寻找多日无 果。2020年7月16日被告亲属就此情况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处理意见为 帮助寻找。后经多方寻找依然无果,原、被告二人就此事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遂引起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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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的羊混入被告的羊圈时,原告 未及时将羊牵回,被告也未及时将羊送还,且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契约,被 告也并未取得任何报酬,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生活习惯,该行为应视为二人 之间的一种约定俗成,即不管谁家的羊混人对方羊圈都应好意看管至下次共同 放牧,是一种相互的好意保管行为。在此相互的好意保管行为过程中,双方均 未预料到会出现风险,也未约定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应视 双方的行为均系对风险承担的默示,在这种情形下,原告的五只羊混入被告的 羊圈,被告虽然没有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但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实质上具有 了暂时保管人的身份,仍负有保障财物(羊)在下次放牧时安全返还给原告的 义务,在出现羊丢失的情况后,其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结合本 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张某良损失 4400元。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H内赔偿原告张某良损失4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宜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下面就“要约与承诺——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分析及保管行为有偿与否的 分析”进行分析
第一层次:标的物交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 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 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 除外。由此观之,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中,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标的物即妥善


维持其相当价值的义务。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要求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 物,保管人需实际控制保管物。民法中,存在五种动产的交付方式,即现实交 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根据上述五种交付方式的规 定以及结合保管合同的基本性质,应当将保管合同中的交付方式限定为现实交 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保管关系由一系列相互独立、可分的保管行为 构成。结合上述关于保管合同的分析,在相互所负为松散义务的非连续性多个 独立保管行为中,保管物的实际交付时点应为自家羊群脱离本人的控制,而进 入对方的控制范围内为实际交付时间。此时,保管人才得以对保管物进行保管、 看护。
第二层次:案涉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分析。在本案中,连续相互帮助保管 的行为中,当事人对方在自己的财物需要保管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也会 给予看管,因此种信赖是基于良好善良的风俗引致的,是基于之前代对方妥善 尽责看管之对等的期待,当然这也不仅仅是纯粹的心理上的期待,而是具有双 方一致意定基础上的信赖。所以其已经由道义上的偶然的好意施惠行为上升到 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规范法上确定意义的保管义务。只要这种信赖具有充分 合理的基础,便自一方的羊进入对方羊群,并持续地放任这种状态,便形成了 一方对相对方发出的保管合同的要约。除非对方当场明确地予以反对,否则便 形成以默示行为对对方法处置保管合同的要约而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至此合 同便告成立,当然这种保管行为,同样应当赋予另一方随时的解除权,即只要 另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异议,并妥善将羊还给对方,便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 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 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长期看,连续相互 帮助保管的行为中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存在利益交互。因此,在保管人保管不 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次:保管行为是否有偿的分析。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有偿,在有书面 约定或者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不难判断。比如,在停车场、商场或者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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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应场所提供附加服务的情况下,根据其提供服务所延伸或扩展的范畴便可 以判明,更不论明确约定保管费用的书面保管合同等情况下,而较难判断的就 是本案所涉的口头协议或者双方在一定习惯之下形成默契的情况。基于此,本 案中从相互代为放羊的行为,与目前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最为接近的有两个:一 是好意施惠行为;二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从上述原、被告代为看管对方的 羊,且没有书面或是口头约定,而是一种默认的代为保管的、松散的,在放羊 过程中反复出现的非连续性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讲,既有基于善良风俗和良好 邻里互助精神的好意施惠而共同受益的结果,即以提供无偿帮助为手段,以融 洽邻里关系为目标的助人为乐行为;同时客观上又具有基于相互间信赖关系的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该保管合同又是由一系列相互独立、可分的,以案涉的 羊回到对方羊群(进入对方控制之下,下同)为完成时,并由另一方的羊进入 对方羊群为起点的保管合同,即呈现出反复性、非连续性和松散性的特征。这 就决定了该保管行为从单个的可分割行为去考察,均是一个自觉自愿的好意施 惠行为抑或无偿的代为保管行为。但是如果从连续多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可 以得出如下推论:一是原、被告共同放养相互关系较好,形成了基本的信任和 信赖关系,且双方对自己的羊进入对方的羊群或家里,视为一种正常情况。二 是对方对进入自己家或羊群的羊,一直以来都是同等看待,对方也有充分理由 推测另-方会给予同等看护。三是一方对另一方放羊的看管行为,无须每次都 达成书面或者口头的一致,而视为一种默认的“交易习惯”。四是一方是以双 方长期以来形成的默契或者既得利益,而代为照管看护对方的羊,这种从单个 来看表面上是好意施惠或者无偿代为看管的行为,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利益交互 和对等内容的。正是基于双方相互信赖的原因,才会无差别地看管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以期基于自己的善良行为获得对方的对等帮助。所以,该种保管行为 虽属于有偿保管,但当事人所获利益较小甚至是无足轻重,此时,如果对保管 责任人要求过于严苛,甚至放大到其就全部保管物的完全责任,将会从根本上 导致该相帮互助的良好传统丧失社会基础,进而不利于传统的善良乡村风俗的 保持。因此,从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角度来看,不宜对保管人强加过多的注意




一、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43

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亦应当与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有所区别,即形成了具有 互助特征之非连续性多个保管合同的集合体。对于该保管合同集以一方已有证 据的形式,明确表示不再为对方进行保管为合同解除的标志,否则该保管合同 便会以一方羊群混入对方羊群或家中并受对方管领照管而成立一个新的保管合 同关系。基于上述认识,遂作出判决。
编写人: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李华王清青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