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侵权行为人范围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 — 孟某诉张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86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孟某
被告(上诉人):张乙、食品公司、食品公司肉食分公司(以下简称肉食分 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张甲、张丙、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孟某在郑州市南阳路与群英路交叉口西北角,被店铺门头 架子、广告牌和倒塌墙体砸伤。该房屋系肉食分公司所有,为肉食分公司院门口的 平房。2012年,肉食分公司通过张甲将该房租赁给张乙经营童装店,张乙于2012 年7月在该平房顶部安装了门头广告架、广告牌开始经营。2016年8月,张乙将店 铺的一部分租给张丙做生意,张丙在已方租赁部分安装了自己的广告牌后开始经 营,并根据季节更换门头上面己方的广告。张乙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询问中称: “我家店铺和租赁我店铺门面卖炒酸奶的墙倒塌了,门头掉下来砸伤人了;我是 2012年7月找人做的门头,安装门头时墙面完好没有裂痕,自门头安装后,没有更 换过、也没有维护过。”原告孟某及被告张乙提供的事发后现场照片显示,事发现 场张乙店铺的门头铁架子和部分墙体相连坠落在地上。张丙安装广告牌的方式系在 自己原有广告牌上叠加。事发当日,孟某被送往河南省中医院治疗,后住院27天,



19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诊断为截瘫。2017年9月15日,出院后的孟某入住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住院91天,诊断为脊髓损伤,后继续进行康复治疗。2018年9月19日,经司法鉴 定,孟某脊柱损伤构成伤残等级一级,肋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孟某诉至法院,请 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343731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高空坠物侵权人,即致伤致害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谁 需承担侵权责任;2.如何划分侵权责任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孟某系因门头广告架、广告 牌、倒塌墙体相连的物体坠落导致受伤,故房屋墙体、门头广告架、广告牌的所有 人、使用人、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依法共同承担对原告孟某 的赔偿责任。被告肉食分公司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未提供其所出租的平房的产 权手续、质量合格手续,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郑州食品公司 作为总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张乙安装的门头广告架与墙体相连,二者之所以 坠落,应当是广告架的重量、墙体质量共同作用导致墙体、门头倒塌坠落,其在公 安机关询问时也表示自2012年安装后未进行过维护,故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也应承担责任。被告张丙在门头架子上安装广告牌,并根据季节更换,其属于广告 牌的使用人,且其加装广告板的方式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 任。无证据证明被告张甲与南阳新村办事处是倒塌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 人,故该二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肉食分公司关于已将房屋出租,并尽到安全提醒 义务应当免责的意见以及被告张乙关于责任全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意见,二被告 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二被告辩解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因素,确定如 下责任比例:被告肉食分公司负担50%赔偿责任,被告张乙负担45%赔偿责任, 被告张丙负担5%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孟某主张的各项费用,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外其余各项费用均按照鉴定 结果和相关标准予以认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遭受人身损害时有依法应承担抚 养义务的人且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故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



十、其他 19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一 、肉食分公司、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孟某 835137.1元;
二 、被告张乙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孟某751623.4元; 三、被告张丙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孟某83513.7元; 四 、驳回原告孟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高空坠物案件近些年呈增长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河南省近三年高空抛物侵权 案件已达百余件。同时,该类案件往往易形成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因此,正确处理 好侵权人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对该类案件案结事了和相关舆情的顺利化解将 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涉及三种侵权责任类型:(1)如果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产生于 行为人直接行为即行为人积极行为的,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形态,应适用过错责任, 这是侵权案件中应首先考虑适用的基本原则。(2)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产生于物件实 际管控者的消极不作为,即疏于对物件的管理和维护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此 时,侵权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范围, 一般包括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3)物件坠落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该种 情形下,既无法确定坠落物的来源,也无法确定实际的侵权人。立法上为了保护受 害人的利益而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排除了能够证明自 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责任主体进行了限定。既不会造成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 况,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到注意义务,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 本案中,合议庭根据具体案情,区分高空坠物案件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动依职 权调查,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法限定侵权责任人范围并合理确定责任比 例,努力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实现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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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同时,该类案件证据往往难以保存固定,第一现场对事实认定往往能起关键作 用,因此笔者建议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入公安机关先行调查制度,在 出警后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分配,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本案之所以能顺利化解 即受益于公安机关在前期事故调查时所做的大量工作,如在公安机关对张乙询问时 其明确表示了自2012.年安装后未对广告牌进行过维护。
编写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阳 胡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