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张甲诉张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甲 被告:张乙
【基本案情】
张甲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开设一家装饰装潢材料店,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材 料(除危险品)、五金产品零售,平时也会帮别人施工。张甲与张乙经一个瓦工介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147

绍认识,经口头约定,张甲曾先后三次为张乙制作家里的室内衣柜、吊顶、桥上护 栏、雨棚、木架。款项均已结算完毕,绝大部分材料由张甲提供,设计方案由张乙 提供。2017年8月28日,张甲经张乙要求至其家中为其家里的雨棚顶面玻璃钢瓦 进行维修,该雨棚系三年前搭建,平时没有进行过修补。当日早上,张甲先买了两 块玻璃钢瓦放在张乙处,张乙于当日下午进行维修即更换玻璃钢瓦。作业前,张甲 发现因时间较长,雨棚里面已经坏了,存在安全风险,而张乙表示没有关系并在下 面撑好梯子,让张甲爬上去进行作业。张甲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踩到腐烂木架摔落 至地面受伤。张甲经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19410.24元。事发后张乙垫付 3000元。经鉴定,张甲因摔伤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 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张甲认为其系应张乙要求至其家 中为其无偿修理雨棚,并因该雨棚木架腐烂断裂致其摔落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请 求法院判令张乙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4746.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1. 双方之间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还是承揽法律关系;2.如双方存在承揽关 系,定作人是否存在指示过失,是否应对张甲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务帮工是无偿行为。承揽关系是 有偿行为,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 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本案中,张甲作为装潢店经营者,其本身亦从事一定 施工行为,结合双方往来习惯,事发时张甲系为张乙提供修理服务并交付修理成果 收取报酬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承揽关系法律要件。张甲主张系无偿帮工行为,不符 合双方交易习惯,不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承揽法律关 系。同时,张乙将疏于管理、维护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雨棚交付张甲进行修理, 修理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修理过程中未要求张甲采取安全措 施,存有一定过失。张甲作为相对专业的承揽人,在知道修理雨棚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能谨慎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 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认 定对张甲各项损失由张乙承担15%赔偿责任,由张甲自行承担85%。经法院核算, 张甲各项损失共计142632.24元,由张乙承担15%即21395元。扣除已垫付3000 元,仍应支付18395元。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条及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张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甲各项损失共计21395元,扣除已 垫付的3000元,仍应支付18395元;
二、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经济社会中存在大量市场主体,并衍生出各类 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经济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可避免,而厘清其中的法律关 系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事关重大。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主要为雇佣关系、帮工关 系、承揽关系的区分。帮工、雇佣、承揽关系的主体大多为自然人或相对欠缺规范 化的市场主体,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囿于熟人社会观念等因素,当事人构建法律关 系时往往不具备书面合同、协议,以口头约定为主,且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 对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难度。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把握相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 件及区别,并在尽可能查明案件细节的基础上作出判断。本案即为帮工关系与承揽 关系的区分认定,张甲如主张雇佣关系亦存在一定认定难度。
从定义上来看,雇佣关系是指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被雇佣者 向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给付报酬的关系。帮工一般指无偿、自愿、短期内为他 人提供劳务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 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行为。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相似之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以 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是提供一种劳务。雇用合同中受 雇人同样要按照雇用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工作,要向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帮工 关系中也是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一定劳务。正是因为三者存在这些相似之处,所 以在实践中往往会引起争议。从区别上来看,可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149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 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 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 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 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 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 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如当 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支配关系,短期或一次性提供无偿劳务则为帮工关系。就本 案而言,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在事发前发生过几次装饰装修关 系,且款项均已结算完毕。事发时系张甲应张乙要求维修雨棚,应属于提供维修成 果的行为,较短时间内即可一次性完成,并非持续性劳务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从 属、支配关系,维修所需工具、材料也系张甲方自行提供,并由张甲先行垫付材料 费用,并非无偿行为,所提供的维修行为也非张乙生产经营业务组成部分。综上, 法院认定双方属于承揽法律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所引发的责任承担也不同。定作人过失包括三种情况:定作过 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 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或不法性。所谓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 做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示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者强迫承揽人违反规 律蛮干。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 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本案中,张乙将其所有的疏于管理、维护且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雨棚交付张甲进行修理,修理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未排除安全隐患,修理 过程中未要求张甲采取安全措施,明显存在一定的指示过失。张甲作为相对专业的 承揽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其在明知 修理雨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能谨慎作业,直接导致事 故的发生,张甲本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 决张甲承担85%的责任,张乙承担1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