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认定结论对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影响

——刘某诉杭州银行上海分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为其西湖卡账户办理网银业务,领取U 盾,网银申请 表中载明了个人网上银行的变更事项。2015年3月4日,原告又申领被告发行的西 湖卡一张,并开通百灵鸟短信签约服务及电子渠道添加关联账户。原告确认已了解 相关章程、业务功能说明及责任条款,同意遵守上述内容对应的相关责任条款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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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议。同日,原告在《杭州银行个人客户风险提示声明》上签字。2016年1月15日, 原告向被告申领了幸福盈家借记卡,开通了短信及电子渠道签约服务,并下挂个人 网银、个人手机银行。相关《章程》《服务协议》《风险提示声明》均提示原告需 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告累计购买了156万元的理财产品。同年6月2 日,原告账户通过U 盾办理了四笔《个人金融资产自助质押循环借款合同》,当 日,被告分四笔累计放款124.8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82.4万元分三次放款, 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和22.4万元。随后原告账户分28笔对外将款项汇出。被 告曾发送短信告知原告撤销了百灵鸟短信通知服务及办理了四笔自助质押循环贷 款。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派出所报案,称其被骗贷,并叙述了诈骗过程。
2017年9月13日,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就原告的举报出具书面答复,称关于被 告在办理质押贷款、电子渠道验证等方面存在违规操作的举报事项及补充事项。经 核查,该局认为杭州银行上海分行在办理网上银行非保本理财质押业务流程中缺乏 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的规范,未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 引》等规定。关于被告未对客户采取双重认证、发送转账交易和支付限额修改提示 的问题,经查,符合有关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规定。
2018年1月24日,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再次书面答复原告称,关于被告电子银 行采用“化整为零”方式放贷的举报事项,经核查,该局认为杭州银行总行的格式 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借款,单笔借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 元”这一单日多笔放款的操作模式存在一定问题。
【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原告是否存在过错,能否据此减免被告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被告能够遵守监管规定,设定30万 元的单日单次贷款申请上限,原告或许可在发现诈骗行为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产 生。故被告未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支付管理义务与超额部分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 书面意见与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



八、财产损害责任 141

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 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本案所涉关闭百灵鸟短信服务、签订 《个人金融资产自助质押循环贷款借款合同》、对外转账等交易行为均是通过原告 账户账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操作,应视为原告本人交易。据此,被告已尽对于 贷款人的审核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 要尽到普通客户的审慎义务,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就可以避免账户内资金被他人转 出。因此,原告未尽审慎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原告应为其自身过错 承担责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杭州银行上海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0 万元;
二、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以侵权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赔偿 的法律基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本 案中,原告在向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举报后,该局对被告进行了调查约谈,根据调查 的事实,形成了书面的结论。结论中叙述的事实及对被告作出的有责认定,证明了 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亦是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行为的依据和基础。
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所采集的事实,一般具有及时性和 客观性的特点,且行政机关一般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认定的事实 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且 其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本案中,说理部分就引用了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于网上银 行转账界面安全警示的事实论述,用以阐明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行政有责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对被监管主体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对被监管



14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主体作出的有责认定,代表了被监管主体的某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在违法性。行政部门作出有责认定,通常伴随着要求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是 对被监管主体存在瑕疵应予改正、惩罚的体现。该行政认定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中,可以作为侵权要件中过错要件的基础与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认定有异议的,可 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旨在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重新审核行政 认定的内容,改变民事诉讼中违法性的认定。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陶卓华 吴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