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爆裂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 — 孙某诉华能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27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孙某
被告(被上诉人):华能热电厂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5日晚11时30分左右、2018年1月6日下午,孙某家中暖气爆 裂,造成自家及楼下邻居家财产损失。孙某向华能热电厂提出赔付申请,华能热电 厂拒绝赔付。孙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华能热电厂赔偿孙某更换暖气片、更换地板 及人工费2724元、楼下邻居墙体粉刷费用500元。
【案件焦点】
如何界定居民室内供热设施损坏的责任问题及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的财产权受损 与被告华能热电厂管理及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内为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 本案涉案供暖设施位于原告孙某的室内,不在供热单位主动维护范围之内,且供暖设 施漏水后,原告未向华能热电厂提出维修要求,亦未举证证实被告对原告供暖设施漏



八、财产损害责任 135

水负有过错。因此,华能热电厂对孙某室内供热设施漏水造成的损失无赔偿义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关于孙某室内供热设施第一次漏水的损失问题,因孙某自认其自行关闭自家阀 门,华能热电厂工作人员到孙某家后并未进入室内。二审审理期间孙某陈述的事实 与一审审理期间证人的陈述相矛盾。根据孙某自认的事实,在第一次漏水时,孙某 并未要求维修,而是自行找人更换的暖气片。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华能热电厂对 其供热设施漏水存在过错,漏水时亦未要求华能热电厂进行维修,其主张华能热电 厂对此次漏水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且不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 相关规定,故不予采信。
关于孙某室内供热设施第二次漏水的损失问题,孙某自认当时并未向华能热电 厂报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华能热电厂对其供热设施漏水存在过错,故其主张华 能热电厂对再次漏水承担赔偿责任,仍证据不足,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显著增强,运用法律法规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 遍,但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存在理解偏差,需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 时,向老百姓普及法律知识,解释法律的基本原理,人民群众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居民家中暖气爆裂,需要弄清楚是供热方供热压力的问题,还是暖气片产品质 量有问题,以确定最终责任人。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 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对其室内的供热设备,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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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居民用户自身履行保护义务。
关于华能热电厂是否需要赔偿孙某及其邻居因暖气爆裂造成的损失问题,因爆 裂的暖气位于孙某家室内,不在热电厂主动维护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 成举证。证据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证据问题是诉讼的 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 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 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原告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华能热电厂对暖气爆裂负有过错,在上诉过程中, 也未将相应证据进行补充,导致提供证据不足。室内采暖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自有, 发生故障向热力公司报修的,热力公司可协助用户维修室外部分,室内部分的属于 用户自行维护维修,用户应注意检查和保养。孙某要求华能热电厂赔偿财产损失的 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供热单位承担 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为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供暖设施位于居民室内,不在供热 单位主动维护范围之内。
编写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张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