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标准应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杨某诉兴华公司、城承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8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兴华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城承公司



五、环境污染责任 91

【基本案情】
杨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兴华公司系 涉案房屋所处楼宇的开发商,该楼宇内的电梯由兴华公司安装,城承公司系涉案房 屋所处楼宇的物业单位,负责小区房屋设施(电梯)等的维护管理。杨某认为由于 房屋和电梯井紧邻,电梯上下运行和机房设备启动产生较大噪声,造成其室内噪声 严重超标,影响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兴华公司采取措施消除因 电梯运营产生的噪声污染,使涉案房屋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城承公司予以配合;2.兴华公司赔偿杨某精神损害5000元。
【案件焦点】
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排放应适用何种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华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 时,应对与电梯有关的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电梯在日后运 行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鉴于本案系民事噪 声污染责任纠纷,目前国家没有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按照常理,不论是文娱场所 还是商业经营活动,其所能容忍的噪声限值均应高于一般居民居室的标准,现涉案 房屋内的噪声水平已经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举重以明 轻,可以认定电梯已对杨某的居室造成了环境污染。此外,无论噪声是来自居民楼 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还是居民楼以外,当其达到一定程度 时,均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 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应当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兴华公司 承担降噪等噪声污染民事责任,在整改时应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减轻对居民日常生 活的影响。城承公司作为电梯的实际管理人对这一改造应当予以协助。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的问题,杨某没有证据证明噪声问题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又不申请进行相 关鉴定,故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



9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定,判决如下:
一 、兴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涉案房屋的三部电梯采取整改措 施,使涉案房屋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 、城承公司对上述整改予以协助; 三 、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住进带有电梯的居民楼 里,电梯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时也会对临梯住户产生噪声污染。如何从法律层面有 效保障居民免受电梯噪声污染的危害,从而为居民营造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就成为 司法实践亟须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之 规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应当以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依据进行认定,在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以何种标准认定居民楼 内电梯噪声超标进而确定噪声污染责任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面对的难点。
就本案而言,杨某主张适用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环函 〔2011〕 88号复函确认“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 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而兴华公司主张适用的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制定主体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权对噪声进行管理的环保部。面对以上两难,两审法院均 认为,尽管《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系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 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排放限制,但其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 分及排放限值作了更为详细的分类,明确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 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因此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 认定本案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
在决定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时,一审法院运用了“举重 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一个被否定性评价 的事实,另一个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否定性评价更重的事实更应处罚。此种解 释方法适用于争议事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相近的可比较的规定可供参考的情




五、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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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法院对争议事实进行轻重比较时,除应当受制于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还要结合 法理或常理,得出的结论应在普通民众根据规范目的所能预测的范围之内。
本案中,法院在缺乏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认为按照常理,一 般居民居室对噪声的容忍标准是显著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的, 因此当涉案房屋内的噪声水平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时, 该噪声水平显然超过了普通民众对一般居民居室噪声的容忍限度,法院通过适用举 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电梯噪声排放限值,填补了法律漏洞,进而作 出裁判。
针对本案中出现的司法标准适用难的问题,不仅需要法院在个案中充分考虑标 准适用的合理性,更加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顶层规划,从制度层面为每一 位公民营造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姚澍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