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体验VR游戏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周某诉贾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76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周某
被告(被上诉人):贾永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9日,周某与其朋友到贾永公司经营的VR 游戏体验馆体验VR 游 戏。周某体验的VR 游戏场景为:游戏者在游戏中乘坐电梯至楼房高层,电梯门打 开后,直接连接高空,游戏者沿一根木板走入空中,然后纵身跳下。周某在体验该 游戏时摔倒受伤。经治疗,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建议休息3日。周某在受伤后, 实际支出医疗费2598.7元、交通费356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就赔 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贾永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2602.7 元、交通费356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615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元;2.贾永公司赔偿周某律师费5000元。
贾永公司表示,周某在游戏时系被其朋友推倒而受伤。为此,贾永公司提供了 录音证据。同时,贾永公司表示,虽然周某摔倒受伤与该公司无关,但因周某系其 顾客,基于对顾客的照顾,该公司愿意补偿周某医疗费2602.7元、交通费356元、 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误工费615元,合计3783.7元。周某表示,贾永公 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仅是片段,不能证明其系被朋友推倒;其朋友推其是因为后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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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戴 VR眼镜无法观察外部环境,在其将要撞到墙的时候,其朋友才推了一下,防止 其撞到墙壁。
【案件焦点】
贾永公司就周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体验的电子游戏中虽然存在恐怖因 素,但恐怖并不等于危险,且游戏中对游戏者的要求仅为正常行走跳动,并无非常 规的危险动作,结合周某摔伤部位以及恐怖游戏中通常游戏者的正常反应,根据现 有证据,无法认定贾永公司在周某摔倒中存在任何过错,故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贾永公司作为经营者,自愿补偿周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予以确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 、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贾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周某3783.7元。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VR 借助 特殊设备把人的意识带入一个由多种技术所生成的集视觉、听觉、触觉为一体的逼
真虚拟环境中。沉浸性是VR 最主要的特点,临境感是VR 体验的核心。VR 游戏 中所显示的虚拟环境使玩家沉浸在计算机的虚拟世界中,玩家可以体验各种形式 的恐怖、惊悚场景从而产生紧张情绪和行为。由于身处VR世界中,人的认知能 力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全新环境的影响,即玩家的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 破,其自我认知、空间感、距离感和记忆受到虚拟世界较大的影响,导致其大脑 对身体的控制必然受到较大影响,VR 游戏的玩家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 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玩家在体验VR 游戏时需要游戏经营者履行人身安全 保障义务。第二,贾永公司在客观上未对周某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周某 人身损害,贾永公司不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与周某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且贾永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贾永公司应当对周某遭受的人身损 害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第三,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相关证 据,贾永公司应当向周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以及律师费。综上所述,周某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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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85

诉请求部分成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
二 、贾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赔偿款项共计4454.7元 (包含医疗费2598.7元、交通费356元以及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周某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四 、贾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自愿补偿款项共计829元(包 含医疗费4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以及误工费615元)。
【法官后语】
1.VR 的基本特性及其对人的影响
第一,身临其境是VR 体验的核心,VR 中的内容与现实场景越接近,用户体 验到的临境感就越强。第二,VR 对人的心理认知的影响。首先,VR 影响人的自我 认知。VR 可以打破人的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使得外在形象得以重塑,并反过 来影响人对自己和其他事物的理解。其次,VR 影响人的空间认知。VR 会对人的空 间巡航能力产生影响,进而使人出现VR 迷航现象。再次,VR 影响人的距离感知。 与人在现实世界中感知到的距离相比,在VR 世界中感知到的距离往往是被低估 的。最后,VR 影响人的记忆。VR 模糊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边界,可能会使人 产生错误记忆。第三,VR 是一种“出于本能”的体验,人们在VR 环境中对作用 于其身上的行为会有生理上的反应。
2.VR 游戏体验对经营者的要求
鉴于身处VR 环境中,人的认知能力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全新环境的影响, 玩家在体验 VR 游戏时需要游戏经营者积极作为,履行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 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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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玩家选择某款游戏后,经营者应当向玩家告知该款游戏的基本情况以及操作要点; 当玩家在体验时,经营者应当派工作人员在现场全程保护,且该工作人员应当与玩 家保持能够有效阻止危险发生的距离,或者对玩家的身体予以半固定;当玩家在体 验时,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应当禁止他人进行言语怂恿以及擅自进入体验区域。同 时,在硬件方面,经营者在体验区域应当安装摄像头,并保证该摄像头的正常运 行;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的地面平整、干燥以及覆盖有安全地垫,且体验区域 的面积应当符合游戏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体验区域内容易发生人身损害的硬物进 行软包。
3. 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第一,贾永公司在客观上未对周某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贾永公司没
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周某体验VR游戏前确认过周某的身体状况并履行过安全 告知义务。其次,贾永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在体验VR 游戏时,该公司 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且与周某保持能够有效阻止危险发生的距离。再次,从贾永公司 提供的体验区域的照片来看,体验区域的地面是硬质的木地板,其上并未覆盖安全 地垫。最后,尽管贾永公司表示VR游戏体验区域安装有摄像头,但其却无法提供 当时的监控视频。因此,贾永公司对周某的加害行为系其不作为,即未积极采取措 施排除潜在威胁周某人身安全的危险。第二,周某遭受人身损害,经医院诊断为下 颌裂伤。第三,贾永公司不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与周某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尽管贾永公司提供录音证据以证明周某系被其朋友推倒而受伤的,但该录 音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周某的朋友在周某体验游戏时曾推过后者,而不能证明周某 被其朋友推倒。第四,贾永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贾永公司是专业经营VR 游戏 体验馆的商事主体,其对游戏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正常心理和生理反应应当能够预 见。而且,贾永公司本身完全具备预防、控制消费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能力。但 是,贾永公司却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尽管周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但涉案VR游戏内容恐怖、惊悚和刺激,周某在体验过程中因其大脑无法 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安全、合理地控制自己的身体而摔倒受伤,系其因体验而产生 的完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反应所致,无可指责。
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韩朝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