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怀诉汪某召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 10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田某怀
被告(被上诉人):汪某召 第三人:岩某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第三人介绍,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收柑子协议 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原告收购被告柑橘(带叶的鲜果),原告给 被告支付定金1.5万元,定于腊月二十六前采完,价格为0.72元每斤, 规格为60起步,大公路上认货。协议签订后,在下第一场雪后,被告 给原告打过电话,要原告来提货,以免柑橘被冻坏,原告要求被告降
价,被告不同意,原告说那就按照合同约定,在腊月二十六前采完, 原告没有来提货。第三人和原告亲戚到被告柑橘园看了树上的柑橘, 认为影响不大。在下第二场雪后,树上柑橘全被冻坏。原告要求被告 返还定金1.5万元而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收柑子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家在树上的柑橘,但 没有约定风险负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这些柑橘在树上全部被冻 坏,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定 金应否返还。买卖合同中定金的法律属性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考查违约行为,从而适用定金罚则。本案 标的物是被告家柑橘树上60以上带叶的鲜果,那么,被告不得事先采 摘,存放在家里等原告来收购,否则为被告违约。被告必须按照原告 指定的时间临时采摘,摘后即由原告装车运走。本案中,原告没有通 知被告采摘柑橘,显然,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双方约定于 2018年腊月二十六前采摘完柑橘,约定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原告未 提货也不为违约。本案双方均无违约行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 两次下雪均发生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期间届满前,柑橘已 全部冻坏在树上而引发纠纷。当地冬季很可能会下雪,双方应当预 见,但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此风险的负担作出约定。下雪是自然天气原
因,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没有约定下 雪的风险负担,该风险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双方均有责任。现实中橘 农销售柑橘,经常属于弱势的一方,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指定 的时间临时采摘,采摘前下雪造成柑橘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应完全归结 于被告一方。下第一场雪后,被告给原告打过电话,要求原告及时提 货, 以免柑橘被冻坏, 即被告已向原告明确提示了标的物面临的风 险,第三人和原告亲戚到被告柑橘园看了树上的柑橘,认为影响不 大,原告鉴于当时市场价格低而没有及时提货,导致树上的柑橘因第 二场雪全部毁损灭失,此处责任在原告。原告在电话中要求被告降 价,即要求变更合同,被告未同意,原告表示按合同办,即放弃了要 求变更合同的请求。被告已向原告明确提示了标的物面临的风险,原 告没有通知被告采摘,被告信守合同,没有采摘柑橘,不为过错。现 原告有定金损失,被告有柑橘损失(被告述有5万斤,第三人述有3万 斤至4万斤),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原告收到被告电话,已 明知标的物面临的风险,而没有及时提货以规避风险,对标的物的毁 损灭失,原告的责任大于被告。权衡双方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 本案不予返还定金较为合理。根据第三人所述,下第一场雪后,其与 原告亲戚到被告家看了树上的柑橘,叫被告用棚布把柑橘树盖起来。 对此,被告否认,第三人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田某怀要求被告汪某召返还定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某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原、被告原籍均是湖南省永顺县,对于位于武陵山区的永顺 县冬季很可能会下雪从而导致树上的柑橘被冻坏,双方都应当预见却 在合同中未对此风险负担作出任何约定。本案中,冬季下雪依法不属 于“不可抗力”事件, 自无争议。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给被告支 付定金1.5万元。这是处理本案必须注意的事项。
对于本案处理,以下几个方面有必要进一步阐述。
1.严格来说,本案原、被告都不构成违约,不存在适用定金罚则 的前提条件
原告于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前通知被告采摘树上的柑橘并运到长 官大公路上,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安排采摘树上的柑橘,都符合 本案合同的明确约定。因而严格说来双方都不构成违约,也就不存在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
2.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 担”的一般性规定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标的物 的风险负担”最基本的规定。该法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其他规定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应该认为都 源自该最基本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标 的物的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
本案中,因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带叶的新鲜柑橘,被告如果在没 有接到原告要货通知时即将树上的柑橘提前摘下储存,必然不能按合 同约定交付原告所要的柑橘,从而构成违约。所以,如果径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标的 物的风险负担”的后果,必然严重显失公平,因而应该认为是错误适用 该法条。又因为原、被告均不构成违约,也就不存在适用该法相关的 其他规定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具体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 不能径直适用该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一 般规定。
3.本案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原、被告分担因 为自然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法律对案件 所涉情形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直接依据该两项基本原则来裁判。若 适用法律具体规定进行裁判的结果,严重违背该两项基本原则要求, 应该对法律具体规定不予适用,改为按该两项基本原则来裁判,这已 成通识。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因为自然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 果,没有约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规定 如果径直适用于本案,必然造成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后果。因此,对于本案因为自然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应 该适用该两项基本原则,判令原、被告进行分担。
4.原告本可以在不违约情况下主动避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 却拒绝主动采取措施,应该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主要后果
首先,合同纠纷领域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不要求双方当事人 均无过错。这与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公平原则适用条件,明显不同。
其次,在不违约的情况下主动避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本案 中只有原告才能够做到。原告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在被告已经明 确提示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及时通知被告采摘树上的柑橘以规避自然 风险,以致树上的柑橘因第二场雪全部毁损灭失。此时,显然应该认 为原告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有较大过错。
再次,被告的损失巨大。被告因第二场雪全部毁损灭失的柑橘, 不论是被告主张的5万斤,还是第三人主张的3万斤至4万斤,直接经济 损失额至少在2万元以上。被告没有因为不退还定金而获利,更谈不上 不当得利。
最后,可以适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该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 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本案原告虽然不构成违约,但只有原告在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主 动避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判令原告承担在被告已经明确提示自
然灾害风险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认为符合该法条规定的精 神实质。
编写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胡基厚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彭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