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出售不能上牌农用车,支持购车者返款还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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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曾某均诉叙业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均 被告(上诉人):叙业公司 第三人:福达公司、贺某群
【基本案情】

曾某均与叙业公司的员工陈某系老乡,叙业公司是福达公司的销 售商。2015年8月,曾某均在叙业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的手里购买了福达 公司生产的福达牌多功能拖拉机一辆,双方协商了包括购车款、车子 登记上户、保险等费用共13.68万元, 曾某均当时支付了定金。9月 底,叙业公司通知曾某均提车,曾某均支付了大部分款项。10月4日, 曾某均委托叙业公司为其办理拖拉机入籍、转户、保险的相关手续; 后叙业公司委托贺某群(贺某群又委托他人)为曾某均办理了农用车





牌照、拖拉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证,叙业公 司自己为曾某均办理了车辆保险。11月,叙业公司将农用车牌照、行 驶证等交给曾某均, 曾某均付清了余款。后叙业公司交给曾某均由福 达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显示购车款为115150元。 2018年7月,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在办理罗某林非法采伐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时,发现该案中曾某均为罗某林运输木材时驾驶上 述大中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涉嫌伪造、变造。后委托甘肃省永昌 县农机监理站核查,确认曾某均所驾驶的该大中型拖拉机所使用的号 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无注册登记信息,号牌、行驶证、检验合 格标志均为伪造。2018年9月,叙永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介绍曾某均携 带车辆注册登记相关材料到该县农机监理站为车辆登记上户。2018年 10月,叙永县农机监理站出具该“机动车不符合拖拉机注册登记标准, 不能予以登记注册”的证明。后曾某均与叙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曾 某均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曾某均与叙业公司之间的农用车买卖合 同;叙业公司立即退还曾某均购车款13.68万元,曾某均退还叙业公司 拖拉机;叙业公司赔偿曾某均保险费和年审费损失。
【案件焦点】

1.叙业公司是否是买卖合同相对人;2.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关系应 否解除;3.原审判令合同解除后曾某均将旧损车辆予以返还是否恰 当。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曾某均在叙业公司选 购车辆, 曾某均将购车款交给叙业公司,叙业公司将车交付曾某均, 双方已经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叙业公司交给曾某均的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是由福达公司出具的,但是叙业公司系福达公司的销售 商,故这不能否认曾某均与叙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拖拉 机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曾某均与叙业公司。车辆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 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曾某均在叙永公司处购买车辆, 双方协商了包括购车款、车子登记上户、办道路运输证等费用共计 13.68万元,叙业公司收取曾某均的办证费并由叙业公司托人办理该车 证照, 曾某均从叙业公司处得到相关证照后付清余款,但叙业公司交 给曾某均的农机私人户(案涉拖拉机行驶证)系假牌照,已导致曾某 均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曾某均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农用车买 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 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的规定,曾某均与叙业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法实现合同 目的而解除,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叙业公司对于造成解除合同 的原因具有故意的过错,且为牟利,故对曾某均要求叙业公司退还曾 某均购车款、曾某均退还叙业公司讼争拖拉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九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曾某均与叙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叙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曾某均13.68万元, 同 时,曾某均将福达牌拖拉机一辆返还给叙业公司;

三、驳回曾某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叙业公司提起上诉。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反映了当前拖拉机买卖领域普遍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生产 商代销售商向购车者出具购车发票的情况下,应认定何者为买卖合同 的当事人;二是在拖拉机不符合农用车上牌规定的情况下,购车者能 否以此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应如何承担。本案为 此类案件处理提供了一个范本。

首先,在认定合同相对方的问题上,不应简单地认定发票出具人 即合同相对方,而应根据达成买卖合意的双方是谁、购车人向谁付 款、谁向买车人交付货物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讼争车辆的买卖系叙 业公司与曾某均之间达成的意思合意,由叙业公司向曾某均出售讼争 车辆,由曾某均向叙业公司支付货款,买卖合同双方系曾某均与叙业 公司。福达公司与叙业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福达公司向叙业 公司出售福达牌车辆,供叙业公司对外销售,叙业公司向福达公司支 付货款的销售合同,而并非福达公司委托叙业公司代为销售福达牌车 辆并向叙业公司支付报酬的委托销售合同。福达公司虽然向曾某均出 具了发票,但是双方并无意思联络,福达公司是应叙业公司的要求出 具该发票,不能据此认定福达公司与曾某均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其次,若出售的拖拉机不符合农用车上牌规定导致车辆不能上路 运行,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损 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 合同。本案中,因叙业公司出售的讼争车辆不属于拖拉机注册登记管 理目录内的农用拖拉机,依照规定不能办理登记注册并发放牌照,致 使该车不能上路运营。叙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曾某均购买该车的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上述规定, 曾某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 因叙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 曾某均有权要求叙业公司收回 车辆并返还购车款。虽然该车已交付购车者使用3年,存在磨损,但合 同解除系叙业公司的过错所致,相应损失应由叙业公司自行承担。因 此法院判令支持购车者退款还车的请求,由此也可督促销售商诚信经 营。

编写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 饶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