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欺诈、诱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交易行为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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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服装店诉司某情等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珍珠服装店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司某情、司某勋、李某丽 【基本案情】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司某情(出生于2005年)长期在某服 装店购买服装,2018年3月,该服装店老板赵某珠认为司某情信誉良 好, 同意司某情进行赊欠,此后司某情常一次性购买多件服装,仅 2018年4月28日就购买了19件。经司某情的同学、班主任、校长证实, 很多时候并不是司某情主动购买,而是该服装店老板赵某珠强行往司 某情身上比对、强行打包给她。截至2018年5月,司某情赊购服装款上 万元,司某情产生巨大心理压力,于2018年5月26日手写遗书,表示不 想拖累父母。2018年6月11日,在赵某珠的催促下,司某情向赵某珠出





具欠款59550元的欠条,其中价值18146元的衣服并未取走。2018年7月 12日,司某情被某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由于司某情未清偿 欠条上的款项,其父母司某勋、李某丽不愿意承担该项债务,服装店 老板赵某珠起诉便请求司某情、司某勋、李某丽归还剩余服装款41404 元。
【案件焦点】

1.服装店老板赵某珠向年仅13岁的司某情强行推销服装,允许其 赊购款项上万元,且并未将此事告知在相距20米处开店的司某情父 母,是否属于欺诈未成年人大额消费;2.司某情购买服装的消费行为 是否有效;3.司某情是否应向服装店老板偿还剩余41404元服装款项。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提供的进货 单据,被告提出了诸多疑点,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进货的真实情况, 原告对此所作的解释并不能说明这些进货单据与司某情购买衣物具有 关联性,故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对司某情于2018年 6月11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 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 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司某情打欠条的行为是对自己陆续“购 买”原告衣服总金额的确认,司某情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 关系;因司某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合同)没有得到其 父母的追认,原告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催告李某丽、司某勋追认,审 理情况也反映出司某情父母得知后拒绝追认并报警,故涉诉的买卖 (合同)是无效的。(3)原告认为司某情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5月 从原告处取衣物的总价值为5955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司某情虽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年龄、智力状况,对每次购买衣服的数量 及价格情况是有基本认知能力的;原告称“每次赊账都是赵某珠当着司 某情的面记账并记上日期、没有让司某情签名”“ 司某情所打的59550元 欠条中包括尚未取的18146元的衣服”,此情况不符合日常生活中的一 般经验法则,故不能确定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是客观真实的。(4)原 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无异议,可以证明司某情从原告处取走衣 物的事实,只是取走衣物的数量、金额争议较大;该截图反映出到司 某情父母发现其赊购衣物情况时,从宿舍及老家收集到的衣物尚有60 件左右。(5)被告方以庭审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来说明“原告强行把 衣物打包给并赊给司某情”,被告否认存在此种情况。双方虽各执己 见,但能够反映出司某情长期持续从原告处赊欠衣物的事实。被告在 庭审后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说明司某情长期持续从原告处大量赊欠衣物 的事实,但被告方认为赊欠衣物的数量金额频率不符合常理、存在强 买强卖、胁迫等情形。(6)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因合同而取得 的财产,应互相全部返还,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双方均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对司某情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是知晓 的,司某情长期持续赊欠大量衣物,原告从未告知被告李某丽、司某 勋,放任司某情的不正常行为,致使赊欠数量金额大量累积,导致纠 纷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李某丽、司某勋作为司某情的父母,对女 儿长期持续赊欠大量衣物的行为,一直没有发现,未尽到监护人的职 责,导致原告的损失难以挽回,对造成本案纠纷具有较大过错。原、 被告双方对各自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某情所赊欠的衣物量 远远超过被告方现存的衣物,且现存衣物的状况已不适合再正常买 卖,故不宜退给原告。综合司某情长期持续赊欠原告大量衣物的实际 情况, 以其赔偿原告2.8万元损失认定较妥,该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某 丽、司某勋承担,原告的其余损失自负。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 理部分应予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也





予支持,其余部分不能支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丽、司某勋赔偿珍珠服装店2.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珍珠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司某情与珍珠服装店的服装买卖(合同)无效;

四、驳回司某情、李某丽、司某勋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珍珠服装店持司 某情出具的欠条,诉求司某情、李某丽、司某勋归还服装款41404元引 发的纠纷。珍珠服装店主张司某情赊购衣物总价值59550元,其中 18146元的衣服未取走,并提交进货单据予以证明,经法院核实,赵某 珠提交的进货单系其从进货商处取得空白销售单后, 自行填写,且填 写的衣物价格远远高出实际进货价格,法院对其提交的进货单据的证 明力不予认定,珍珠服装店依据提交的进货单不能证明司某情所取衣 物总价值为59550元。珍珠服装店让司某情书写59550元的欠条时,司 某情系13岁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珍 珠服装店在与司某情的服装买卖关系中,让未成年人司某情赊购大量 衣物,按照珍珠服装店单方记录单日购买衣物数量几十件,金额达数





千元,已严重脱离中学生购买衣物的实际需求及使用价值,且对同处 一条街经营商铺的司某情父母不予告知,属恶意诱导、欺诈未成年人 消费。因欠条金额已达59550元,其中给司某情的定价高于进价数倍, 涉嫌商业欺诈行为,且出具欠条没有取得司某情父母李某丽、司某勋 的同意及追认,故司某情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青 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 人的良好风尚,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综上,珍珠服装店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交给司某 情的衣物数量、价格及未清偿服装款损失,法院对其要求司某勋、李 某丽、司某情归还41404元服装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鉴于双方共同 认可尚存60余件衣物未穿用,故应由司某情方予以返还。一审认定事 实有误,处理欠妥,应予纠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572号民事 判决书;

二、驳回原告赵某珠的诉讼请求;

三、司某情、司某勋、李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其 现存从珍珠服装店处所购衣物60件;

四、驳回司某情、李某丽、司某勋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 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赵某 珠从进货商处取得空白销售单后, 自行填写价格,填写价格远高出实 际进货价格,如二审期间法院到郑州锦荣商贸城相关服装经营店铺进 行调查询问,据相关店铺原始进货价目表显示韩衣舍×× 号每件单价50 元,万韵衣秀每件单价45元,依之源每件单价40元,伊相伴每件单价 35元。但珍珠服装店提供的进货单载明上述衣物单价分别为220元、 230元、235元、240元,该价格远远高出原始进价,相差3倍以上,且 店主称珍珠服装店提交的进货单并非该店出。因此珍珠服装店伪造进 货单据,涉嫌欺诈。此外,司某情自2018年3月开始在珍珠服装店赊购 衣物,每次金额都较大,珍珠服装店与司某情父母所开的孕婴商店距 离仅20米,赵某珠完全有条件将此事告知司某情的父母,但她并未告 知,反而多次强行将衣服在司某情身上对比、打包给她,属恶意诱 导、欺诈未成年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司某情赊购衣物、书写 欠条时仅13岁,金额高达59550元,已然明显超出中学生的实际需求及





使用价值,其父母在得知后拒绝追认并报警,因此涉诉的买卖合同无 效。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孩子们的零用钱也越来越多,但他们在生 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面对大额消费缺 乏选择力和判断力,很容易掉入商家的“陷阱”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保 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保护更是关键力量。 在本案中,司某情受珍珠服装店老板赵某珠诱导、欺骗进行大额消 费,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说明服装店老板 赵某珠的行为已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二审判 决认定珍珠服装店与司某情之间的交易行为及所出具的欠条无效,既 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尊重、保护、教 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各类民商事主体坚持诚 信经营,在营利活动中遵守公序良俗,合力营造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的市场交易环境。

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蕾 赵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