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凤诉何某寅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4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吴某凤 被告:何某寅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凤与被告何某寅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1日登
① 廖瑜靖:《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认定》,载《闪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 年第23卷第1期。
一、婚姻家庭纠纷 121
记结婚,于2005年4月2日生育女儿何某文,2007年2月17日生育儿子何某 欢,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和2015年5月 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 破裂,故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 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离家多年均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现被告要求原告一 次性支付自2014年起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68000元。
【案件焦点】
1.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双方离婚;2.被告主张的婚内抚养 费是否有依据,应否支持;3.假如双方离婚,原、被告的子女抚养问题如何 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 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缺乏有效沟通,未对夫妻感情加以珍惜,经常为家 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趋于淡漠。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许 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一直保持分居状态,可见双方的矛盾已无法调 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支持。
1.关于女儿何某文、儿子何某欢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 长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 何某文、何某欢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轻易改变, 且两个孩子均表示要跟随被告生活。故女儿何某文、儿子何某欢由被告何某寅 抚养为宜。
2.关于被告主张的婚内抚养费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其自提起离婚诉讼 后未再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对此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要求原 告一次性支付自2014年起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68000 元,该主张费用过高,且原告尚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额费用,综合考虑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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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当地生活水平和原告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酌定原告吴某凤给付婚内子 女抚养费30000元给被告何某寅。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孩子的 生活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各400元,直至两个子女各自年满18周岁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凤与被告何某寅离婚;
二、原告吴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婚内子女抚养费30000元给被 告何某寅;
三、原告吴某凤与被告何某寅生育的女儿何某文、儿子何某欢由被告何某 寅抚养,原告吴某凤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28日前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各 400元,直至何某文、何某欢各自年满18周岁止;
四 、原告吴某凤享有探望何某文、何某欢的权利,探望的时间、地点、方 式等具体事宜由原、被告自由协商。
【法官后语】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夫妻的婚姻状况如何,双方都应履行对 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抚养费纠 纷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单独提起或者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本案就同时涉及 了分居期间婚内抚养费给付的问题和离婚后抚养费给付的问题。因此,笔者选 择从本案夫妻分居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同案由中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内抚养 费处理问题,从而为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提供一些审判实践思路。
我国为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从共同财产的本质特征看,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无约定,一方的经济收入在所有权归属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子女抚养费无论是父母哪一方给付,均可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在实 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
一、婚烟家庭纠纷 123
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的 财产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认定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势必使一些父母 以分居的名义逃避应尽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 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 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从未成年子 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或母一方并未实际承担子女 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可是,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则分居期间 为孩子的成长独自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的父或母一方,能否在离婚诉讼的同 时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笔者认为,婚内抚养费是一方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 际产生的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 讼中提出主张。理由如下:
1.抚养义务的共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加 大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和义务,由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共同承担,而非一方的单方权利和义务。
2. 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支付抚养费的目的就是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和 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若夫妻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实际抚养子女一 方又无法独立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则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此时的婚内抚养 费请求权尤为迫切。而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如果此时还只能由未成年子女另 案主张,即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作为法定代理人 再提起婚内抚养费的诉讼,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又有 损亲权关系。因此,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内抚养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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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因婚内抚养费已基于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实际产生,其不同于离婚后抚养费 的支付,所以,人民法院判定婚内抚养费支付的具体考量因素主要有:(1)夫 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2)夫妻 分居时间的长短;(3)夫妻分居期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4)怠于履行方的 实际经济承受能力;(5)实际产生的抚养费数额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支付 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 费用,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此外,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如偿还家庭房 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可视为履行抚 养义务。因此,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前提下,仍应当 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确定婚内抚养费的最终给付数额。
因本案是离婚纠纷,此时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父母。夫妻一方主张另 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分居 期间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长期分居 生活,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也承认分居期间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 告对此提出原告支付婚内抚养费的主张,有据可依,故依法予以支持。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徐小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