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文、冯某英诉亿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2民初390号 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文、冯某英 被告:亿诚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黄某文、冯某英夫妻二人与亿诚公司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文、冯某英购买亿诚公司建设的“江景豪庭” 小区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23.29平方米,房款为430547元。合同签 订后,黄某文、冯某英足额支付了房款。亿诚公司依约定应当于2016 年9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则应以买受人已交房款的总额按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期限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通知交付之日止。截至起 诉时,亿诚公司尚未交房。黄某文、冯某英认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计
算逾期违约金的标准过低,显失公平,遂起诉请求亿诚公司按照日利 率万分之二计算并支付违约金72332元。
【案件焦点】
1.亿诚公司逾期交房的天数认定及计算;2.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 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 定,亿诚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交房,但至起诉时亿诚公司仍未交 房,则亿诚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亿诚公司认 为逾期交房的天数存在中高考、雨水天气等应当扣减违约天数的情 形,并顺延交房时间,但却无证据证明工程因雨水、中高考实际停 工、顺延工期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亿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3468 元。黄某文、冯某英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并请求予以调整,但 无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黄某文、冯某英认 为合同在订立时其责任分配不均,亿诚公司的责任明显过轻,显失公 平。合同显失公平,根据规定原告一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变更或撤销权利,但期间经过,现撤销权已消 灭。法院遂判决亿诚公司应当向黄某文、冯某英支付违约金为3468 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亿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文、冯某英支 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468元。
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可抗力是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 房的责任免责事由之一。对于雨天、中高考、市政工程等诸多因素是 否能达到不可抗力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天气因素 对施工确实有影响,但风雨天气均为正常的天气现象,开发商在建设 前就应当参考当地的天气记录,根据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测合理计算工 期,在气象数据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留存足够的工期,故该情形并不构 成不可抗力。出卖人将中高考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中高考是按 照国家规定时间进行,属于出卖人在开工建设前考虑的内容,是应当 在建设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开发商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转嫁给买受 人,免除己方责任的行为是无效的,亦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因违约金过低而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 应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基本分配规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均应当由主张一方承担举 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 仍应当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 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 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 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于约定的违约金 调整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当事 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当事人损失难以 衡量的前提下,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可以举示证据证明 损失存在及其损失的大小。
本案中,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便 应当对实际损失大小及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 任。因买受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分低于 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本案出卖人支付逾期交 房违约金金额并无不当。
3.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 没有经验等,造成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
偿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买受人与出 卖人订立合同后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经消灭。另一方 面,原告认为其违约责任明显重于被告的违约责任,违反了权利义务 相一致原则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之主要义务为按约定向 买受人交付房屋,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综观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违反主要义务的约定,双方违约行为 的责任负担的轻重基本一致,故本案合同约定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问 题。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黄茜杨瑜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