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东诉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陈晓东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陈鹏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 海门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1日9时35分,陈鹏驾驶的苏FRE9××号小型轿车与陈晓东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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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驶的苏F4SS×× 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海门市三星镇汇通河桥向北500米地段发生相 撞,造成陈晓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9月27日,海门市公安局交 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鹏负主要责任,陈晓东负次要责 任。2012年4月6日,陈晓东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交通事故九 级伤残。苏 FRE9×× 号小型轿车在人保海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 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事故车辆苏F4SS×× 号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陈晓东有三位被扶养人,即父亲陈某甲(61岁)、母亲陈某乙(63岁)、儿子 薛某甲(13岁),被扶养人陈某甲、陈某乙共生育了包括陈晓东在内的2个子女, 被扶养人薛某某的扶养人除陈晓东外还有薛某某的母亲。被扶养人陈某甲、陈某乙 均系失地农民,被扶养人薛某某系在城镇上学的学生。
陈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费15700元。
陈晓东起诉要求人保海门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 要求在交强险中赔偿;陈鹏赔偿交强险限额外损失的70%。人保海门支公司辩称, 对苏FRE9×× 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无异议。陈鹏辩称,对交通事故当事 人的责任无异议,并提起反诉,要求陈晓东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费15700 元,依法赔偿611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司法 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交强险保险单、物损费发票、巴付款收据、当事人的陈述以 及相关文件、证明、证件、户籍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案件焦点】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累计总额上限是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还是该 数额与受害人伤残系数的乘积。
【法院裁判要旨】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机动车投保交强 险,另一辆未投保交强险,已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 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按交强险规定的限额首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 额部分的损失由各机动车按各自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审法院认定陈晓东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26407.56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19年+17年+5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21
年)×20%×16782元/年÷2=68806.2元。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2011年江苏省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6782元计算。海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
一 、人保海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晓东各 项经济损失120300元;
二 、陈鹏赔偿陈晓东各项经济损失74275.29元; 三 、陈晓东赔偿陈鹏物损费611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666.5元,由陈晓东负担5元,人保海门支公司负担431元, 陈鹏负担23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晓东负担。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海门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 回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上诉人人保海门支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多个被扶养 人的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上限应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系数,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 支出额与受害人伤残系数的乘积。这一理解错误,理由如下:其一,上述条款文义 明确,赔偿上限是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没有任何与受害人伤残程度相关 的内容,没有运用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其字面含义加以限缩的必 要和余地。其二,《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针对单个扶养人与单个被扶养人 这种最简单的情况,第二款第二句针对多个扶养人的复杂情况,第三句针对多个被 扶养人的复杂情况,两个条款是针对不同情况适用的并列条款。其三,以单一扶养 人为例,依上诉人人保海门支公司的理解,则无论其有几个被扶养人,致害人都按 扶养人只负担一名被扶养人的情形进行赔偿,而置其他被扶养人于生活无着的境 地,显然有悖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和道德对家庭成员间善尽扶养义务的要求。其四, 《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意在于平衡受害人与致害人双方的利益, 使致害人不至于因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过多或者受害人伤残程度过重而负担过重。如 果致害人至多只负担一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则将导致当事人利益再度失衡。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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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无论从司法解释字面含义,还是从条文逻辑、法律体系、伦理道德、历史演 变、利益衡平等各个角度,《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多个被扶养人生活 费年赔偿累计总额的限制只能是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韩兴娟
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累计总额之上限问题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