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孙亮亮诉吴成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长民初字第05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孙亮亮
被告:吴成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日18时14分,吴成业驾驶号牌为苏GLL1××普通二轮摩托车 沿江阴市顾山镇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顾山菜场门口地段时,车辆前部与由南向北 斜过马路孙亮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中部相撞,造成孙亮亮、吴成业跌地受伤, 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亮亮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三次住院治 疗,合计住院37天,时间分别为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29日,2011年7 月27日至2011年7月29日,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3月22日,花去医疗费 36238.52元(含伙食费215.80元)。2011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 察大队出具锡公交认字[2011]第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成业、孙 亮亮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7月11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为:孙亮亮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10级伤残;其主张误工期12个月在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05
理范围,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为宜。花去鉴定费2360元。后双方对赔偿事宜 未达成一致意见,孙亮亮起诉至法院。
吴成业系苏GLLI××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云南分公司为苏GLLI×× 普通二轮摩托车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 期间为2010年10月26日O 时起至2011年10月25日24时止。
事故发生时孙亮亮在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011年1 月、2011年2月,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7元。2009年3月19日,江阴市公安局 顾山派出所为孙亮亮签发暂住证,孙亮亮暂住在江阴顾山镇毛弄×号。2012年5月 22日孙亮亮与贾某某生育儿子孙某。
案件审理中,孙亮亮与吴成业对如下损失均无异议:医疗费36022.72元、住 院伙食补助费66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17760元、残疾赔偿 金59354元、鉴定费2360元。
【案件焦点】
吴成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在交通事故 发生后权利主张前孙亮亮所新增之被抚养人孙某的生活费。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亮亮主张儿子孙某的生活费16001.25 元不应予以支持。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3月3日,而孙某于2012年5月 22日出生,孙某并非孙亮亮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的被抚养人,该被抚养人生活费 并非本案交通事故给孙亮亮造成的必然损失。吴成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云南分公司对该损失的发生亦无法预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孙亮亮的儿 子的生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孙亮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125462.72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95514元,孙亮亮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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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损失由吴成业赔偿17969.23元。以上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
二 、驳回孙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在判决时争论的主要焦点就在于: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对应的被抚养人并 不存在,但是被侵权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侵权人主张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时,被 抚养人产生或被抚养的要件成就,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应否赔偿该“预期被抚养 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其实在合同法领域,对于无法预见的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早已有定论,即适用 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为避免赔偿义务人无限制地赔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侵 权责任领域,可预见性规则迟迟未能确立,更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 者认为,可预见性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在侵权案件中亦应 予以参照适用。
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 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是对此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在侵权法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及理论研究中,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还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则和相关理论 研究,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本案情形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存在不少困惑。英美 侵权法上限制责任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可以给我们以重要启示。根据该规则,可预 见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如果损害是不能够被预见的,则这种损害就得不到 赔偿。
尽管该规则在我国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还存在许多障碍,但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 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避免责任的无限制扩大,有利于 规则标准的统一。本案中如不对权利的赔偿请求权作适当的限制,引入违约赔偿中 的可预见性赔偿规则,则明显违反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也给赔偿义务人造成了 不可预见的风险,容易造成司法的不公。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张幸伟 高勇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权利前,其新增被抚养人之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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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