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保险公司能否以车主雇佣的司机没有营运资格证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高福生、林辉诉王淑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高福生、林辉
被告:王淑艳、曹德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富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王淑艳驾驶黑BFD×××号小型轿车,沿富裕镇中心街
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高福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
相撞,造成原告高福生及林辉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富裕县交警大队认
定,被告王淑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福生、林辉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高福生所受伤经富
裕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挫擦伤、颈部搓擦伤、左侧硬膜下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左侧筛骨骨折、腔隙性脑梗死。原告高福生经住院治疗14天好转出院,原告高福生共花费
医药费12308元。原告林辉所受伤经富裕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右肩关节脱位、右肱骨大结节撕裂骨折。原告林辉经住院治疗124天好转出院,原告林辉
共花费医药费41226.25元。
另查明,王淑艳驾驶的黑BFD×××号小型轿车为挂靠在被告富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
车,该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曹德强。该车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寿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分
别赔偿了二原告医药费5000元,总额10000元;同时赔偿了二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
费用;对二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未赔偿。
【案件焦点】
富运出租车公司以实际车主曹德强的名义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
险,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王淑艳没有营运资格为由拒绝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
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
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王淑艳在本案的
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已于事故发生前,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向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
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二原告的医
药费、护理费等进行了赔偿。强险限额外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
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对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起诉时主张住院期间每天伙食补助费
100元较为适宜,故原告高福生伙食补助费应为1400元,原告林辉伙食补助费应为12400
元;
关于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庭审答辩、质证中称,肇事的车辆驾驶员王淑艳未取得
上岗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属于免责范围的主张。首先,因保险人无法证明车主
曹德强、驾驶员王淑艳在肇事车辆投保时,知道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
具体内容,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该条款也不能对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产生
效力。其次,驾驶资格与从业资格的概念截然不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
条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
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驾驶资格按通常意义理解指的应是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或资格。
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无必然联系,也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然联
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故在风险水
平相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而免责,有违公平原则。本案
中被告王淑艳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其具有驾驶员资格,尽管其无从
业资格证,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因此,对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
者责任险内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高福生医疗费7308元、伙食补助费
1400元,合计人民币8708元。此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林辉医疗费23826.25元、伙食补助
费12400元,合计人民币36226.2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三、王淑艳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曹德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齐齐哈尔市富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在于,驾驶出租车肇事的司机并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据此拒绝
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理由是在出租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与出租
车公司就免责条款进行了特殊约定,此免责条款是否对驾驶出租车的第三人有效。首先,
因保险人无法证明车主曹德强、驾驶员王淑艳在肇事车辆投保时,知道第三者责任保险条
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该条款也不能对保险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其次,驾驶资格与从业资格的概念截然不同。《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
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驾驶资格按通常意义理解指的应是驾驶
机动车的能力或资格。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无必然联系,也与是否发
生交通事故没有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证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
符的机动车。故在风险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而免
责,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被告王淑艳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其具有
驾驶员资格,尽管其无从业资格证,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因此,对被告
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
编写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 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