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使用雇主所有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徐某等诉潘某、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徐某、黄某1、黄某2 被告:潘某、尤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19时50分许,黄某3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未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而悬挂苏 B28××× 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未戴 安全头盔的徐某,沿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以22.2—27.5km/h的 车速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寺头家园一期前路段时,遇潘某未戴安全头盔、持B2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B1K××× 的普 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未戴安全头盔的万某,沿惠山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以 55.0—66.3km/h 的车速由北往南对向行驶,结果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 3、潘某、万某、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黄某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 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黄某3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万某、徐某不负事故责任。苏 BIK×××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在尤某名下,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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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另查明,徐某系黄某3之妻,黄某1、黄某2系黄某3之子,尤某与潘某系 雇佣关系。庭审中,潘某陈述涉案车辆系尤某提供给所有工人使用的,主要用 于上班以及下班时间买菜购物,车钥匙系尤某放在工人的住处,告知工人可以 使用。事故发生时,潘某驾驶车辆是去买菜。尤某陈述,其并未将未经过年审 的车辆交给潘某使用,其知道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是无法驾驶摩托车的,潘某他 们有B2驾照,有无摩托车驾驶证其不清楚,车子因其住处放不下,故放在其 为工人租赁的房间门口,钥匙放在房间里,具体放在哪里记不清了。
徐某、黄某1、黄某2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为:医疗费2914.13元、交通费 1000元、丧葬费49334.5元、死亡赔偿金47214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合计575390.07元。又查明,黄某3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徐某 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徐某不要求在本案中预留交强险份额。
【案件焦点】
雇主尤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及车钥匙放在工人处,工人潘某在使用摩托车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因黄某3、 潘某对事故发生分别负主次责任,故黄某3一方应当对其损失自行承担70%的 责任,潘某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 中,尤某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其 为潘某租赁的房屋门口,并且将车钥匙放在房间里,并未尽到对车辆安全保管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7

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本院依法认定尤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此 对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一方自行承担70%的责任,潘某、尤某一方 承担30%的责任,其中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尤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因苏BIK×××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尤某系该车辆的车主, 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与侵权人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原告认为尤某系车主和雇主,故应当对超出交 强险限额部分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潘某系驾驶机动车在下班 时间去买菜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原告要 求尤某作为雇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 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潘某辩称尤某系潘某的雇主,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即尤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亦于法无据, 本院不予采信。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判 决如下:
一、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黄某1、黄某2各项损失 205409元;
二、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黄某1、黄某2各项损 失46248元;
三、尤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1291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四 、驳回徐某、黄某1、黄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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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法官后语】
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雇主的车辆是常见现象,但发生交通事故后, 往往会存在争议,雇员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是争议的焦点。确定雇员是否在履 行职务行为,应综合调查雇主陈述、雇员陈述、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发时 车辆挂载物品等,然后才能确定雇主所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否系雇员履行职 务行为。
本案中,案涉摩托车及车钥匙系雇主尤某主动放于工人住宿处,对于车辆 也未及时进行年检,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未尽到对车辆安全保管的注意义务, 雇主尤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雇员潘某陈述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仅陈述雇主 尤某将车子交给工人上下班使用,事故发生时,其系履行职务行为,雇主尤某 应承担雇主责任。然而,雇主尤某陈述车子是因其住处放不下,故放在其为工 人租赁的房间门口,钥匙放在房间里,具体放在哪里记不清了,其并未主动允 许工人可以自行使用,其主观上不存在允许工人将其摩托车作为工作车辆使用。 另根据雇员潘某自己陈述,其使用该车辆是下班后去买菜,该时间段明显系非 工作时间,同时驾驶的目的也并非履行职务,所以没有支持潘某要求雇主承担 连带责任的主张。
为了节约运营成本,现在很多公司均存在雇主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与员工 使用,或者让员工将自己的私家车用于公务,给予适当补贴,这都是典型的 “私车公用”。私车公用虽然可以节约公司的运营成本,但是也带来了很多争 议,如车辆未购置足额商业险,车辆未及时年检,保险公司拒赔,员工是否系 在履行职务等问题,给公司与员工之间造成极大的矛盾。
公司与员工之间应明确履行职务的事项,必要时可以签署私家车使用协议, 对于私车公用的范畴予以明确。对于不合理的使用私家车的要求,员工也应坚 决拒绝。对于跑外勤较多的公司,应自行购置车辆,并配备专职驾驶员,减少 交通意外所带来的额外损失。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陆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