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曹某梅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5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梅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毛某、平安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
第三人:仁德医院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6日18时05分许,曹某梅驾驶无锡L×××××号电动自行 车沿无锡市新吴区华友中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 LD×××路灯杆处左侧掉头,遇陈某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华友中 路由南向北行驶,结果电动车尾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电动





车倒地, 曹某梅跌倒在地受伤。事发后, 陈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 志。
2016年11月16日18时18分许,毛某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由南 向北行驶至该路段时,小轿车车头右前侧碰撞倒地的无锡L×××××号电 动自行车后,再次碰撞跌地的曹某梅人体,造成车辆损坏,曹某梅受 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分析事故成因,第一起事故中,曹某梅驾驶非机动车 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内逆向 行驶,掉头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 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故认定曹某 梅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毛某夜间驾 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 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 定原因,故认定毛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梅 无责任。

曹某梅向法院起诉, 主张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 400394.79元,要求各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各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平安保险公司 认为本案系由两起事故造成,第一次事故中,天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 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事故中应由平安 保险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承担赔偿 责任,即天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两次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天





安保险公司认为两次碰撞应当视为一起事故,其仅需承担一次交强险 的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本案应视为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天安保险公司据此是否应当 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两次车辆碰撞对曹某梅的受伤的 原因力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 点,本案中的两次碰撞应作为两起事故处理。理由如下:一、本案中 的两次碰撞虽然共同造成了曹某梅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但两次碰撞直 接间隔时间较长,陈某有充足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伤者免受二 次伤害,其未采取上述措施是导致第二次碰撞发生的原因之一,该原 因与与其第一次与曹某梅发生碰撞的原因应当分别独立评价;二、交 警部门虽仅出具了一张事故认定书,但其对两次碰撞亦作为两起事故 分别进行了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综上,本案中的两次碰撞应当作为 两起事故进行处理,天安保险公司据此应当分别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经天安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西医鉴定 所对两次碰撞对曹某梅伤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5月 28日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称该委托项目超出其鉴定范围,故 终止此次鉴定工作。根据本案事故认定书所载,两次碰撞均导致了曹 某梅受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曹某梅在两次碰撞中所





受伤害的具体情况,故本院酌定曹某梅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由两次 事故平均分担,即两次事故各造成50%的损失。

经法院认定, 曹某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90832.29 元。根据两次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酌定在第一起事故中,曹某梅的 损失应当由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陈 某赔偿40%,由天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替代赔偿; 在第二起事故中,曹某梅的损失应当由天安保险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均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陈某赔偿30%,由毛某 赔偿70%,天安保险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 内替代赔偿。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天安保险公司赔偿曹某梅各项损失231298.28元;

二、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曹某梅各项损失94284.33元;

三、驳回曹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安保险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刚肇事后没有依法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毛某 再次对曹某梅造成伤害,两次伤害行为前后间隔,对此交警部门在事 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明确曹某梅遭受两次事故伤害,并分别对事故发 生的原因力作出了认定,原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对 于责任的认定,依法认定本案存在两次事故并无不当,天安保险公司 应在两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交强险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 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 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 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故在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 同一车辆 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成为了受害方非常关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 关键在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是作为一次整体性的事故来处理还是 数个单独的事故而分别定责。

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来 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因素: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作 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线部门,其对于事发的成因、过程及损害结果较 司法部门而言均有更加直观的认知,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故 经过的重要依据,交警部门可能会根据不同事故的情况,对于多车连 续碰撞的事故作出多份事故认定书,也可能在同一事故认定书中分段 认定事故责任,亦有可能仅认定一次事故责任,无论交警部门作出何 种形式的认定,均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2.碰撞发生的时间间 隔。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可能数次碰撞仅发生在转瞬之间,也可 能如本案中两次碰撞一样间隔十余分钟,而间隔时间短的多车碰撞事 故显然更加难以区分各次碰撞之间各车辆的责任,也更适合作为一个 整体事故来看待,而间隔时间长的碰撞, 因为事故各方均有充分的反 应时间,各次碰撞之间的可区分性也就更强;3.侵权行为的次数及类





型。在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侵权人可能不只存在一个侵权行为,而 多次不同形态的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多次事故的重要因素, 例如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过错为疏于观察路面动态,而在 事故发生后,其又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及伤者 的安全,这又是另一个侵权行为,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是两次碰 撞发生的成因之一,故本案最终认定为两次独立的事故。

除上述几个因素外,每个交通事故案件也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 况,这就需要裁判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厘清事故成因,从而 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在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的同时,也不可为了伤者多获赔偿而强行切割事故责任,加重保险责 任,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合情合理合 法的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陆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