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财产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洪 泰公司诉人保滁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洪泰公司
被告(上诉人):人保滁州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日,洪泰公司向人保滁州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2009版), 约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574500元,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赔 偿限额为15000000元,均由出险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期限为12个月 (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
2014年8月21日23时50分,洪泰公司发生火灾,全椒县公安消防大队赶赴 现场进行扑救。火灾烧毁了厂房及制造毛刷用的木柄、猪鬃、毛刷半成品等。2015 年6月12日,全椒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起火建筑 为洪泰公司车间,火灾初起部位位于厂房西半边南侧,起火点位于车间南侧中部第 2、3根钢柱附近处。可以排除自燃、玩火、雷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等引发 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后洪泰公司 依照合同约定向人保滁州分公司申请理赔无果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滁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 发回重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洪泰公



10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司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之后,滁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全椒县公安分局侦查,该分局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 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洪泰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即向最高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洪泰公司涉嫌经济犯 罪案被撤销,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洪泰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洪泰公司于2013年4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2013年6月5日、6 月9日,洪泰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淮安市楚州区新盛鬃刷厂汇款70万元。 2013年7月15日、7月16日、8月13日,淮安市楚州区新盛鬃刷厂向洪泰公司 开具了7张价值692428元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9月27日,淮安市楚州区双德 利鬃刷厂向洪泰公司开具了2张价值200224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892652元的 增值税发票。
【案件焦点】
火灾财产损失客观存在但无法鉴定,火灾赔损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的 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合同,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 实际经济损失。故人保滁州分公司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应以洪泰公司因火灾事故造 成的实际损失确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双方为确定火灾造成的损失,共同委托深 圳市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财险安徽分公司) 对火灾损失进行公估理算。但泛华财险安徽分公司公估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泛 华财险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结报告》不能作为确定洪泰公司损失的 定案依据。
案涉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财产损 失清单、必要账簿等证据证明其损失财产的数额。洪泰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 其因火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但洪泰公司遭受火灾客观属实,应该说洪泰公司 账册、凭证不完整、不准确,仅根据其目前提供的材料无法判断发生火灾时该公司 库存货物的情况,因此洪泰公司不规范经营导致失火时被烧毁财产的实际价值无法 确定,洪泰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人保滁州分公司在核保时未认真进行核查,就



一、财产保险纠纷 103

与洪泰公司签订了高达17574500元的保险合同,人保滁州分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 错。综合考虑洪泰公司的资金情况、生产能力与库存匹配程度,兼顾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人保滁州分公司赔付洪泰公 司保险金3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人保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洪泰公司保险金3000000元及 利息;
二、驳回洪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应当驳回洪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 则,虽然洪泰公司的损失客观存在,但洪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的金额,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赔偿案涉财产损失。洪泰公司的损失客观存在,可以根据洪 泰公司的资金情况、生产能力,兼顾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适当范围内 酌情认定具体损失金额。
本案最后采用的是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 是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我国虽 在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定 分止争,是法官的终极责任和职业准则,当遇到个别特殊案件时,法官不能以法无 明文规定、法无巨细规定或事实不清楚为由拒绝裁判。然而,法律具有模糊性、滞 后性和不周延性,法律的普遍性忽视了社会现象的特殊性,不能穷尽整个社会现 象,这就需要法官结合立法精神并依据法律原则、规则等去发挥能动作用,在对事 实认定、证据取舍、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上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洪泰公司火灾损失客观存在,第一次鉴定因出现违法情形,鉴定结论




10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无法使用,而案涉物品已被火灾烧毁,其财产损失已不能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进行 确定,导致具体损失金额无法认定。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立法精神和公平、 合理原则,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良知,遵循职业道德,结合案件间接证据及其他 客观事实,遵循经验法则,运用逻辑推理,进行自由心证,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 合理酌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而确定洪泰公司火灾时的损失,只有在账册、凭证等完整无缺失且能相互印证 的情形下,才可能根据账册、凭证等确定失火时被烧毁财产的实际价值。洪泰公司 的账册、凭证不完整、不准确,仅根据其目前提供的材料无法判断发生火灾时该公 司库存货物的情况,但洪泰公司遭受火灾客观属实,一审法院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 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充分考虑洪泰公司资金情况、生产能力与库存匹配程 度、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人保滁州分公 司赔付洪泰公司保险金及相应的利息。应该说,一审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证据规 则,而是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了火灾损失赔偿金额,既符合了立法精神、公平 原则,又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合理运用法官自由心证来解决有关损害赔偿纠 纷的有益尝试。
编写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见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