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仓单据是否结算依据,可运用交易习惯解释原则
——存在长期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货款结算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运用交易习惯的原则进行合同解释。标签:合同解释|交易习惯|记账联案情简介:2002年,制品公司与谭某开始生意合作,由制品公司向谭某购买钢板,谭某向制品公司购买刀具。2004年,制品公司以载有“以6万套为准已结数”的出仓单第三联记账联诉请谭某按评估价支付6万套刀具货款。法院认为::①本案双方当事人一直有生意往来,存在着制品公司向谭某购买钢板、谭某向制品公司购买刀具的购销关系。诉争出仓单据上写明“以6万套为准已结数”,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的交易习惯:客户购买货物后,开出一式三联出仓单,第一联是自存联,第二联是提货联,第三联是记账联,先把提货联交给客户,结清货款后,再把记账联交给客户。谭某提出了相应的提货联和记账联,根据双方交易习惯6万套刀具应是结清货款。同时制品公司在结算款项当日还向谭某出具了欠谭某钢板款欠据,后来,制品公司一直只向谭某支付货款,而证人亦陈述了双方以钢板款抵顶刀具款事实。综合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制品公司以出仓单记录为据,请求谭某支付6万套刀具货款,证据不足,但谭某向制品公司购买其余刀具所欠款项应予以支付。②制品公司提供的鉴定结论与谭某购买刀具内容无任何联系,因而结论中的价格不能证明是双方购买刀具的价格。制品公司对其向谭某销售刀具的价格主张权利,又无直接证据证明销售价格,亦无确定的样品作为定价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谭某确认刀具价格为每套1.9元,该价格部分清楚,法院可对清楚部分作出处理,制品公司如有新证据证明购销刀具价格超出该价,超出部分可另行起诉。判决谭某欠制品公司货款1.6万余元。案例索引:广东阳东法院(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6号“某制品公司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阳江市亮达塑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谭开权买卖合同案(交易习惯认定)》(杨月娆),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