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石或赌玉交易,应遵循翡翠行业惯例及交易规则
———赌石或赌玉交易在遵循行业惯例及交易规则同时,还应结合个案特殊性,在衡平双方利益基础上,予以公正处理。标签:合同解释|交易习惯|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行业惯例|赌石交易案情简介:2013年,何某经李某介绍,花40万元购买贺某玉器店一块石头,贺某出具出售“翡翠原石”的收据。2015年,何某以切割后送检结论非翡翠为由,诉请贺某返还货款40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①对于价款高达40万元交易,何某述称其仅凭贺某单方承诺即相信该交易标的为翡翠,而不进行任何鉴定,亦不要求贺某书面承诺如非翡翠则退货退款就立即向贺某支付了40万元,不符合常理。结合李某证人证言,法院采信贺某陈述,认为本案交易模式实为翡翠行业通行交易方式——赌石或赌玉。从本案情况来看,何某作为长期从事石头交易的商主体,其显然知晓翡翠行业这一交易模式。而何某在与贺某交易时,一未进行鉴定,二未对涉案原石进行切割,仅凭借肉眼观察和卖方对石头的描述即决定以40万元高价交易,显然符合上述关于赌石的描述。既然何某接受了这样一种交易模式,且在交易后亦对涉案原石进行了切割,其要求全额退货退款诉请显然于理不合、于法无据。②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未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亦未明确涉案原石如经切割无翡翠则应如何处理。在此情况下,贺某向何某所出具收据对确定双方责任极为关键。贺某在该收据中写明出售的是“翡翠原石”。无论双方在实际交易时如何洽谈,该份收据表述确实存在让人认为涉案标的系翡翠原石、极大可能切割出翡翠的意思。基于该收据及贺某与何某之间熟人关系,法院相信双方之间交易不完全等同于翡翠市场上陌生人之间的赌石模式,而存在一定基于熟人的信赖。鉴于涉案原石已被何某切割、返还原物已不可能。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在衡平双方利益基础上,酌判贺某向何某退还部分货款及利息。由于贺某不确认何某携带到庭的原石系之前其交付的原石,并表示经切割的原石已极度贬值,又基于贺某仅需退还50%货款给何某,法院认为何某无需再向贺某退还原石。判决贺某向何某退还20万元货款及相应同期贷款利息。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6)粤01民终13835号“何某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何河诉何家宝原石买卖合同纠纷案——行业惯例及交易规则对商事纠纷的参考价值》(陈舒舒、谢佩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