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存在车辆或司机逃逸两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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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有争议时,应特指司机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情形,不包括司机遗弃车辆逃逸情形。标签:合同解释|不利解释|机动车保险|肇事逃逸案情简介:2006年,商贸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三者责任险等险、免责条款包括“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情形。其间、因商贸公司司机驾驶该车肇事后逃逸,交警认定商贸公司司机负全责。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拒赔。法院认为:①商贸公司作为投保人系一企业法人,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时,其说明对象应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主体并非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非其授权代理人,故应认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②“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存在车辆逃逸或驾驶员逃逸两种理解,依据不利解释规则,不应包括本案驾驶人逃逸情形,故应给付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2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466号“某商贸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见《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许晓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3/65:309)。联合销售专柜合同中,撤柜条款争议解释规则运用——联合销售专柜合同中,关于“同类商品”等撤柜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应依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一方不利的解释。标签:合同解释|不利解释|专柜销售|同类商品案情简介:2005年,商贸公司与商场签订女装专柜联合销售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业绩在“同类商品”中“倒数第名”将撤柜。2006年,商贸公司所在楼层主管发函称商贸公司专柜在同楼层精品女装商品中连续三个月销售倒数第一,要求撤柜。商贸公司拒绝后,商场强行撤柜致诉。法院认为:①诉争撤柜条款中“同类商 品”概念模糊、“倒数第名”空白,导致双方解释不同。因该合同系商场提供的格式条款,故依合同法律制度,在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倒数第名”应理解为“倒数第一名”,如此理解则使撤柜条件最为严格,有利于商贸公司,亦符合商业惯例,且实际上商场依此执行。②“同类商品”应理解为商场向商贸公司发函中所指“部门同类品牌”,该函落款为商场营销二部即第二楼层,故“同类商品”应理解为该营销二部所在楼层的“部门同类品牌”,故对商场关于“同类商品”应解释 为“同楼层精品女装商品”辩称不予支持。据此,商贸公司不符合撤柜条件。③商场强行撤柜,构成违约,应赔偿商贸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被收走的服装损失及其他费用,判决商场赔偿商贸公司14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07)鼓民二初字第0484号“某商贸公司与某商场等经营合同纠纷案”,见《徐州顺成商贸公司诉徐州金鹰国际实业公司等经营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100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