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失火导致运输的货物被烧毁的责任承担与赔偿

案件概况

2022年9月30日,睢县孔某为虞城县程某运输一批物资设备,始发地为信阳罗山,目的地为虞城县刘集乡新庄村,当行驶至周口高速段时,因车着火,造成车上物资设备烧毁,经查该货车挂靠在睢县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没有达成赔偿意见。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造成的货物损失价值为110219元,遂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

被告及睢县某律师答辩

1、本案纠纷中,是所载货物着火,而不是被告的车辆着火。而货物之所以会着火,是因为原告托运搬家时装载了若干数量的生产海绵拖把的原材料,塑料把、纸质包装箱、液压机油及载有液压机油的机器及部分生活用品,而这些物品属易燃、易爆物品,被告对原告托运装车的货物性质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本有权拒载,对此被告承认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相应地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明知装车托运的物品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而采取了隐瞒的方式,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2、原告要求损失过高,原告单方委托鉴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所载货物均属于破旧淘汰货物,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要求重新鉴定;
3、本案诉讼的起火原因不明,属意外事件。因为被告所驾驶车辆除车箱部位受损外,对于车辆的其他部位并未损坏。

原告及虞城县律师质辩

1,被告为原告按口头约定运输货物到指定的送货地址,双方之间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及不可抗力的前提是由于非本人过错原因导致避险行为,本案中,自燃的原因为自燃起火,被告作为驾驶货车的人员,其在承运货物前有及时检查车辆各零部件处于正常运行的责任,但其未确保车辆处于能保证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承运货物,其驾驶车辆发生自燃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不属于不可抗力,且王被告未举证系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被告的抗辩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应采纳。因此,被告应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关于货款损失价值问题。系合法评估公司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客观、真实,理应采纳。

审理情况

经虞城县法院调解,达成调解意见:

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65000元,其他无纠葛。

虞城县律师刘永升提醒

货物运输一定要签运输合同,合同中应列明货物清单及型号、数量等,保存好付款凭证及相应证据。做到井井有条,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出现事故应及时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在运输合同纠纷中还应注意三点:

1、在承运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遗失,如果发生淋湿等事故,承运人应负责所有经济损失”本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效。

2、如果货运合同中有约定,一方负责清点和签字,并不意味着必须在货运清单和物流托运单上签字。如果不提供其他证据作为反证,则该文件有效。

3、制造商负责包装货物.箱内积载.绑扎.由于货物没有在集装箱中有效地绑扎,货物损坏是由实际承运人造成的.合同承运人.货运代理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还有关于运输合同中不明白的问题,就及时咨询虞城县律师刘永升,专业、务实、高效!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