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无效,交易平台应依过错赔偿交易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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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被认定无效,交易平台及承担部分交易账户管理责任的会员单位应相应过错赔偿交易者损失。标签:合同效力|主体资质|期货交易|未经批准|过错赔偿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通过投资公司在金属公司开设的贵金属交易平台设立交易账户,先后100多笔买卖,亏损56万余元,其中金属公司收取手续费26万余元。嗣后,投资公司返还佣金15万余元。李某以金属公司交易平台未取得国家合法审批手续为由,诉请赔偿损失56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根据金属公司提供的省政府文件,金属公司并无从事与组织期货交易资质。根据查明事实,涉案交易特征符合期货交易四项判断要素,即交易对象系标准化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可通过反向操作和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权利义务、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故金属公司组织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交易无效。②金属公司仅为其会员单位提供期货交易平台,并不参与会员单位之间交易,金属公司从会员单位收取手续费,故在期货交易无效情况下,金属公司应返还收取的手续费26万余元。至于手续费之外损失,则应根据李某与金属公司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就该部分损失,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扣除手续费后为14万余元。该损失产生系李某入金与出金之间差额。该损失产生主要系因金属公司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所致,但李某作为投资者,未妥善选择合法投资平台,亦系发生该损失必要原因、故李某及金属公司对损失发生均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本案纠纷发生,主要是因为金属公司违法组织期货交易在先,故金属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投资公司系经金属公司授权,享有对金属公司平台内投资者进行管理的部分权限,且李某系经投资公司介绍进入金属公司平台进行交易,故判决金属公司返还李某手续费26万余元,投资公司与金属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损失70%即10万余元。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6)沪01民终3065号“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李友元诉上海年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九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要件及交易亏损赔偿责任的承担》(秦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12/11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