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无办学许可,且超经营范围,日语培训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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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经营性培训合同一方超经营范围,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非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范围的,合同应为有效。标签:合同效力|经营范围|主体资质|消费者权益|教育培训|办学许可案情简介:2015年,俞某花1.8万余元报名咨询公司日语培训班,约定“不得逾期不得退费不得转让”。2017年,原定84节课,俞某上了30节课后要求退学费未果,以咨询公司无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咨询公司虽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存在超范围经营,但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内容看,咨询公司为俞某提供培训,收取费用系经营性商业行为,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范围。案涉培训合同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形,故应认定合法有效。②格式条款系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条款。案涉培训合同中,备注中关于“不得逾期不得退费不得转让”等约定系根据俞某所学课时和缴纳费用而在订立合同时即时打印形成的,同时有俞某签字,故该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对该合同中约定内容是明知的,且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合同时亦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俞某在合同中签署姓名,即为对合同约定内容认可。因俞某在咨询公司接受培训后,并非因咨询公司教育质量问题而不再上课,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系俞某自身原因及意志所致。判决驳回俞某诉请。案例索引:天津和平区法院(2017)津0101民初3531号“俞某与某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见《俞宏霖诉天津日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刘志强、许亚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6/1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