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资委批准,国企转让车辆,合同不当然无效
——国有企业不能证明其转卖机动车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对其所称未经国资委批准、合同无效主张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机动车|买卖合同|国有资产案情简介:2008年,国营企业职工周某经手,将企业一辆汽车以2万元售予梁某。2009年,国营企业以汽车属国有资产、未经国资委批准而转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本案国营企业因多年未进行年检,违反了企业登记相关规定,导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国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立即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本案中,国营企业虽成立了清算组,但公司并未注销;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以清算组名义进行相应诉讼活动。现国营企业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应予确认。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现国营企业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实诉争车辆属于以上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在此次汽车转让过程中,周某作为国营企业公司职工,虽在转让协议中作为卖方签字并收取购车款,但购车款已上交公司,转让协议中亦加盖了国营企业公章,故周某是该车辆转让行为中的实际经手人,该次转让法律后果仍应由国营企业承担。现双方之间的汽车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依法确认该买卖行为效力。判决驳回国营企业诉请。案例索引:广西桂林象山区法院(2009)象民二初字第220号“某国营企业与周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国营桂林××公司诉周××、梁××汽车买卖协议纠纷案(国有资产定性)》(李钦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