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配合默契、无实质性对抗,认定虚假诉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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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原告起诉动机可疑、有关法律关系内容显悖常理、诉讼双方配合默契且无实质性诉辩对抗,应审查是否虚假诉讼。标签:恶意串通|证据规则|房屋租赁|诉讼程序|虚假诉讼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因与案外人诉讼,其名下房产被查封。2008年,开发公司以安装公司拖欠租金1200元为由、诉请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并支付拖欠租金。诉讼中提交租赁合同显示低租金、20年租期,签约日期“06.1.1”,同时存在其他显悖常理现象。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合同是否真实, 应从签订背景、具体条款及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诉讼中行为表现是否合乎常理等各方面综合审查判断。首先,对于签订背景情况,合同记载签约时间是2006年1月,而经法院查实,在该日期之后的2007年11月,法院裁定查封案涉物业,期限为2年。对该查封情况,开发公司代理人在法院询问其是否知情时,最初表示另案已查封案涉物业,但之后即称并不知情,而法院调取卷宗显示该查封裁定系由本案开发公司代理人签收,开发公司提起 本案诉讼时间是在2007年12月、距签收查封裁定时间仅一个月左右、该公司代理人对查封一事答复显然不合常理、有隐瞒查封情况的较大可能性。②该合同尾部写明“06.1.1”字样,仅加盖两公司公章,既无法定代表人亦无其代理人签字,与正常订约惯例明显不同。另外,约定的租金标准远低于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市场价,且约定租期长达20年,从一个正常市场交易主体角度而言,作为出租方的开发公司约定此类极低租金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最长租期,其行为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约定租金须于每月5日之前交纳,逾期30日则开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按开发公司主张,至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安装公司已连续拖欠8个月租金,开发公司在有权解约并可再次出租以获取更大利益情况下,却反而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而不是解除合同,其行为亦不合常理。对于案涉物业费用交纳情况,开发公司陈述互相矛盾,亦与租赁市场惯例不一致。③开发公司诉请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及安装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200元,安装公司则对该合同效力及开发公司诉请事实及提交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仅表示该公司周转困难才未交租,此说明开发公司、安装公司对本案纠纷并不存在实质上争议,完全没必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故开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动机可疑。综上,开发公司在明知案涉物业已被查封情况下,以安装公司拖欠租金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付清租金,而按社会大众一般人理解,该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安装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租赁关系,故认定开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势必导致案涉物业拍卖时严重损害申请拍卖人权益,应确认本案属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并对开发公司、安装公司各罚款2万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虚假诉讼案”,见《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成均水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戴子兵、杨泽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1/7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