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抵债协议签订后,债权人诉请撤销,理据不足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债务人以机动车作价抵偿所欠债权人债务,事后债权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理由诉请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机动车|买卖合同|过户问题|以物抵债案情简介:2006年,就电子公司所欠材料厂货款,双方货款清理协议约定由电子公司车辆作价32.5万元抵偿货款。2008年,材料厂以电子公司从他人处购买该车只花了24万余元、无法办过户为由诉请撤销货款清理协议。法院认为:①材料厂与电子公司所签货款清理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了以物抵债内容,材料厂已收取抵债车辆及相关车辆行驶证等,并已实际使用了该车。该车由原所有人多次过户至电子公司。在该车已实际办理过多次过户手续情况下,材料厂称该车无法过户至其名下,却又未能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不能办理过户的相关证明、故对材料厂申请撤销货款清理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②关于抵债车辆作价抵冲货款,是材料厂与电子公司协 商一致的,材料厂在实际提取了车辆并已实际使用后,又以该车存在瑕疵且原作价24万余元抵债给电子公司为由主张货款清理协议显失公平而应撤销,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材料厂诉请。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8)宁民二终字第411号“某材料厂与某电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见《江阴市澳星电子材料厂诉南京永立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案》(陶剑涵),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