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考量
——认定是否显失公平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考量: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对等;一方有无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买卖合同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9年,中外合资的纸业公司先后27次向物资公司采购造纸原料碳酸氢钠2吨多共40万余元。纸业公司以价格鉴定结论为每千克1.5元至1.7元,而物资公司供应价格为每千克18元至19元构成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合同。法院认为:①关于显失公平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认定显失公平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对方轻率、没有经验。②从合同主体分析,双方交易经验等是否明显失衡,一方是否比另一方有明显交易优势。本案中,纸业公司作为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物资公司是一家内资批发企业,就双方而言,在法律上是两个平等企业法人,双方在缔约、交易时地位是平等的;而事实上,纸业公司经济实力和地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优于物资公司,故不存在物资公司利用优势或地位不平等情形。从合同标的分析,合同中涉及的产品并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双方交易标的物并非专营产品,亦非紧俏商品,对该产品出售、购买并无限制或添加条件。纸业公司提供的报价单等亦说明了市场上不是只有纸业公司一家企业在经销,纸业公司完全有条件充分了解该产品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且纸业公司是合同要约方,对此更应熟知,不存在处于劣势和缺乏经验情形,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签订过程来看,购买商品进行“询价”“货比三家”是经营购销中常识,本案中,从纸业公司自己提供的网上产品报价、报价单证实,碳酸氢钠市场价格是公开透明的,只要通过询价就能知道该产品市场价格。作为一家成立较早的上规模造纸企业,需经常进行化工原料等造纸原料采购,在已生产经营两年后,对采购原料、设备等应具备的基本常识理应了解和熟知。双方所签合同均是由纸业公司制作并盖章后交物资公司盖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表述简单明了,不存在不理解或不清楚情形。③综上,纸业公司有理由、有条件对货物合理价值进行判断,无理由过于依赖物资公司。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有充分选择权、完全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如仅从结果判断价格过高即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予以变更撤销,无疑会降低交易中买方注意义务,加大交易风险,不符合现代商法鼓励和促进交易原则,故仅凭结果对一方不利这一点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因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情形存在,不构成显失公平。判决驳回纸业公司诉请。案例索引:江苏苏州金阊区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0486号“国一制纸(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苏州全程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之适用》(付国华),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典型案件解析》(201202/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