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转让,隐瞒停业整顿处罚真相,因欺诈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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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欺诈,一方诉请撤销的,应予支持。标签:合同撤销|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案情简介:2006年,黄某以27万余元受让杨某个体经营的餐厅,发现签约前一天环保局已以餐厅未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环保验收而责令停业整顿,遂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所订契约应善意履行。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②本案中,杨某明知其开设的餐厅在被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通知后,故意隐瞒这一真实 情况,还与黄某订立转让协议、导致黄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杨某行为构成欺诈黄某要求撤销转让合同,应予支持。判决撤销转让协议及依该协议产生的欠条,杨某返还黄某转让款。案例索引:云南昆明西山区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2606号“黄某与杨某等经营合同纠纷案”,见《黄泽春诉杨河清等经营合同案(欺诈的认定)》(张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206)。